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就任人宰割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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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部分不了解实际情况和政策的被拆迁人,在村委会、征收方的威逼利诱之下,签订了空白的补偿协议或是不公平的补偿协议,导致自身利益受到了巨大损失。向有关部门反映,大多数情况都会以“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为由,互相推诿。那么,被拆迁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就任人宰割了吗?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告诉大家,当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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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征地拆迁整体流程大致可划分为征收行为、补偿行为和强制或非强制实施行为,其中补偿行为是征收行为的必然结果,也是实施行为的前提条件。由于征收行为、补偿行为与实施行为的分离,被拆迁人既可能认为上述三个阶段的行政行为均不合法,也可能仅认为征地拆迁中的某一行政行为不合法,因而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更好地推进征收补偿依法、有序、平稳进行,应当允许被拆迁人在对征收行为合法性保留异议权利的前提下,先行鼓励和引导其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方式先行解决补偿问题,以减少纠纷。

但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如坚持认为征收行为违法,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认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被拆迁人即丧失相应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相关行政诉讼;除非安置补偿协议对被拆迁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取得相应之补偿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也就是说,即便签订了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仍然可以通过起诉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起诉征收决定违法等方式充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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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与补偿协议在法律性质上有明确的区别,《征收决定》是上诉人原本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事实转移的依据,补偿协议是一种行政协议,是征收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方案所达成的共识,不能导致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丧失的法律效果。

行政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金钱上的利害关系还包括权利上的利害关系,征收决定实质上将原属于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均产生了实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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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上诉人对补偿数额没有异议,征收决定依旧是独立的对上诉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政府部门及法院仅以“被拆迁人已经就被征收房屋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为由,认定上诉人与行政征收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是对征收决定所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的否认,于法不合,于理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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