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公房变更承租人后拆迁房及补偿款归谁

父母去世公房变更承租人后拆迁房及补偿款归谁,第1张

该案中,涉案房屋原系陈某安、陈某海、陈某平的父亲陈岳某承租的公房,原承租人陈岳某死亡后,其承租人的确定由涉案房屋的管理机构房管所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在涉案房屋腾退前,陈某平已经成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涉案房屋的相应权利义务已经转化为由承租人陈某平享有与承担,作为带有福利性质的公房,其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涉案房屋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法院认定事实:陈岳某与赵兰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安、陈某海、陈某平均系二人之子女。1998年,陈岳某死亡。1986年,赵兰某死亡。刘某系陈某安之女,王某系刘某之女。陈某海与姚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1系二人之子,陈某2系陈某1之子。陈某平与杨凤琴原系夫妻关系,陈某3系二人之子,陈某4系陈某3之女。北京市西城区105号房屋(即本案所称涉案房屋)系陈岳某承租的公房,1998年陈岳某死亡后,承租人变更为陈某平。2015年9月14日,房屋管理中心发出公告,该公告称鉴于西城区宏大胡同中楼为危险房屋,从公告之日起,对西城区宏大胡同中楼实施解危排险腾退工作,请西城区宏大胡同中楼的被腾退人前来办理腾退事宜。2015年9月14日,房屋管理中心发布《致西城区宏大胡同北楼居民的一封信》,该封信载明,腾退的对象为腾退范围内的直管公房承租人。2015年10月17日,房屋管理中心(甲方)与陈某平(乙方)签订了《解危排险腾退项目货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一、被腾退房屋情况:乙方在解危排险腾退范围内即西城区宏大胡同中楼105号,有承租正式房屋贰间,建筑面积35.72平方米。乙方在本址有正式户口叁户,拾壹人,分别是:本人陈某平52、之妻杨凤琴52、之子陈某327、之孙女陈某41;本人陈某安52、之女刘某27、之外孙女王某1;本人陈某海56、之妻姚某某56、之子陈某130、之孙子陈某25。二、解危排险腾退补偿款:经北京申和天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处房屋腾退补偿评估价款为       2 349 934元。三、各项补助费:甲方应支付乙方解危排险腾退补助费共   332 792.60元,分别为:1、提前搬家奖励费:50 000元;2、工程配合奖励费:100 000元;……;5、周转补助费:      180 028.80元;……。”2015年10月17日,房屋管理中心(甲方)与陈某平(乙方)签订了《解危排险腾退货币补偿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二、腾退补助费用约定:除《解危排险腾退货币补偿协议书》所约定的款项以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腾退补助款:2 293 666元(大写:贰佰贰拾玖万叁仟陆佰陆拾陆元)。……。”

一审庭审中,陈某安七人认可涉案房屋腾退前其已经不在涉案房屋内居住。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中,涉案房屋原系陈某安、陈某海、陈某平的父亲陈岳某承租的公房,原承租人陈岳某死亡后,其承租人的确定由涉案房屋的管理机构房管所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在涉案房屋腾退前,陈某平已经成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涉案房屋的相应权利义务已经转化为由承租人陈某平享有与承担,作为带有福利性质的公房,其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涉案房屋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根据腾退的政策,此次腾退的对象为腾退范围内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具体到本案,腾退的对象为陈某平,其享有的权利是获得相应的腾退补偿、补助款,其履行的义务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标准腾退涉案房屋。陈某安七人称涉案房屋原系陈岳某遗留的个人遗产,其转化的拆迁利益应由陈某安七人、陈某平四人共同享有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周转补助费系涉案房屋的管理机构房屋管理中心给予涉案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居人的费用,陈某安七人认可其腾退前并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其主张全部周转补助费的诉求,该院不予支持。腾退房屋的补偿与其承租人及其共居人密不可分,腾退困难补助针对的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及其共居人,陈某安七人既非承租人,亦非共居人,其不享有涉案房屋腾退补助的权益,《解危排险腾退项目货币补偿协议书》及《解危排险腾退项目货币补偿补充协议书》对于涉案房屋的地址及户籍情况的列明系对于被腾退房屋的具体情况的描述,不代表所有户籍在册人口均有权利享有腾退补助款,陈某安七人称困难补助部分针对的是户籍在册人口,陈某安、陈某海等七人户籍均在涉案房屋,应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十一分之七的诉求,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鉴于陈某安七人并不享有涉案房屋腾退的利益,其请求陈某平四人支付相应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安、刘某、王某、陈某海、姚某某、陈某1、陈某2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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