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事和行政界分|非法侵入住宅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事和行政界分|非法侵入住宅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第1张

导言:现实生活中关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还是事制裁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这也导致非法侵入住宅出入罪的任意性。某些行为在行为方式、严重程度方面类似,但是却得出不予行政处罚、仅予以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三种不同 法律后果。

笔者检索了中文互联网上大大小小的文章,发现部分法律工作者对其进行了一定层次的探讨,但对于实践操作来说,价值不大。因此,本文尝试从案例检索的角度,总结律师办案过程中,尤其是针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户咨询时,对其非法侵入的行为严重程度能够给出更为准确的判断方法。

一、法律规定及理论依据

(一)行政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二)刑事规定:

1.《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自诉也可公诉。

3.《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七、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三)理论依据: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第906-908页:(2)行为内容是“侵入住宅”。行为是否构成侵入,与保护法益具有直接联系。根据安宁说,侵入是以侵害他人住宅安宁的形式进入(侵害安宁说)。至于进入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安宁,应综合考虑。例如,将尸体抬入他人住宅内甚至埋藏在他人住宅内部,使他人不能或者难以在住宅内生活的,以撬门扭锁、破坏门窗等方式进入他人住宅的,携带凶器进入他人住宅的,以聚众哄闹方式进入他人住宅的,深夜进入他人住宅的,以犯罪意图进入他人住宅的,多次进入他人住宅的,应认定为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平稳。

二、罪与非罪的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三项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均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不过前者是非法侵入住宅违法行为,后者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区分罪与非罪,关键看是否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

(一)“情节轻微”的判例

1.(2014)苏中行终字第00237号:本院认为,治安管理范畴下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行为人违反住宅使用人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而进入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该行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尚不够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起罚点即为拘留,故要求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具备较高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并非只要出现了未经允许进入住宅或拒不退出的行为都要追究治安管理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蒋建平除踢门、争吵以及泼水行为,并无其他过激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低,并且本起纠纷发生在农村,双方系同村居民,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上门“兴师问罪”或“质问”等情形也比较常见,故被上诉人常熟市公安局未认定的蒋建平的违法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上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是以泼水行为构成人格侮辱为由对蒋建平进行治安处罚,并无不当。本院认为,蒋建平因怀疑王建新的举报而至其家中滋事,其间虽有踢门、吵架及泼水等行为,但并无其他过激行为,情节较轻微,尚未达到打击报复的程度,故本院对上诉人该诉请不予支持。

2.非法侵入住宅罪全国范围内含“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起诉决定书共55份

①乐检刑不诉〔2021〕32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结识居住在乐业县**安置小区**栋14**号住户邓某某,二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21年4月3日当天晚上,刘某某处于醉酒状态,来到14楼后,从14**号房的卫生间玻璃窗翻窗进入邓某某家中。因邓某某全家已回**乡老家扫墓、家中暂无人居住;此时,刘某某酒劲上头,醉倒在毛某某、邓某某的卧室床上,直至凌晨酒醒后打开大门离开。刘某某回到家后,想起写有自己联系方式的纸条还未交给邓某某,便再次进入14**号房,将纸条放入门口边邓某某的鞋子内,关门离开。4月6日19时许,户主毛某某及家人回到14**号房,发现卧室床上有被翻动的痕迹,遂报案至乐业县公安局。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②同检一部刑不诉〔2021〕66号:2017年08月,杨某某、马某甲多次来到同心县顾某甲家中向顾某甲、麻某某索要债务。2017年11月23日,杨某某到顾某甲家中找顾某甲索要债务时,因顾某甲家中无人,杨某某来到顾某乙家中找顾某乙。顾某乙的妻子马某己将门打开后,杨某某推开马某己强行进入到屋内坐下。顾某乙、马某己多次要求杨某某、马某丙离开其家中,杨某某、马某丙不听顾某乙的劝解继续滞留在顾某乙的家中,不给钱就不走,并辱骂顾某乙。马某己遂报警,杨某某、马某丙答应民警离开。民警走后,杨某某因没有要到钱、门锁打不开而未离开,一直到第二天早晨才离开顾某乙家中。杨某某、马某丙为向顾某乙索债在顾某乙家中滞留20余小时。2018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杨某某到顾某甲、麻某某家索要债务时,因顾某甲夫妇不在家,杨某某便向顾某甲的儿子顾某丙索要债务,双方为还款发生争吵,杨某某抓住顾某丙的衣服不让离开,马某甲在门口守着,后顾某丙晕倒被送往同心县人民医院救治。其实施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严重影响居住者的正常生活与安宁,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③缙检刑不诉〔2021〕20080号:朱某甲认为朱某乙的死跟李某某和孙子朱某丙有关,随后在明知李某某和朱某丙都还在医院并不在家的情况下,至朱某乙位于缙云县**街道**村**号的家,用石头将朱某乙家一楼的窗户玻璃砸碎,后从朱某乙家门口拿了一把锄头,用锄头砸坏朱某乙家一楼厨房铁门后进入屋内,在一楼厨房和一楼客厅内对桌子、灶台、油烟机、冰箱等物品进行敲砸,以此发泄情绪。本院认为,朱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④高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号:为索要赔偿,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开车拉张某戊、张某己等进入郭某母亲张某玲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甲等在崔某某家和张某玲家摆放花圈、张贴遗像、涂写字迹,悬挂条幅。协商无果,自2019年2月25日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甲在崔某某家居住,犯罪嫌疑人张某戊、张某己在张某玲家居住。至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强制带离为止,历时五个多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因赔偿协商及探望多次进入张某玲、崔某某家。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⑤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其姐姐李某乙怀疑其丈夫与麻某某存在婚外情,于2019年11月16日0时许开车一起至被害人麻某某租住处杭州市下城区**区**幢**单元**室,未经被害人麻某某允许,以砖砸、脚踢的方式强行闯入麻某某的房间,并与被害人麻某某互相扭打,造成**区**幢**单元**室大门门锁损坏,卧室门开裂,被害人麻某某头部外伤、腿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达轻微伤标准)。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⑥嘉南检刑不诉(2019)139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寻找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丈夫陈某某,召集其表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等人至嘉兴市****,因长时间敲门未果、两次报警均被告知不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电话联系开锁公司工作人员帮助撬锁。期间,因陈某某从该室内出来,工作人员拒绝继续撬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遂自己动手撬锁,未能撬开,被不起诉人邱某甲上前帮忙撬开门锁,张某某等人进入该室。撬锁期间,在该室内的被害人戎某某因害怕坠楼受伤。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严重”的判例

1.【刑事审判参考】毛君、徐杰非法侵入住宅案[第526号]: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的,可以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从实践中来看,如果盗窃行为被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脱往往会采用暴力手段,这样,盗窃行为就很有可能转化为更为恶劣的对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这就使得公民的人身权利可能面临着潜在的危险,从有效惩治此类犯罪的刑事政策角度考虑,只要对他人生活安宁造成了实质的危害或者现实的危险而达到必须进行刑事处罚的程度,在不能以其他犯罪定罪的情况下,该行为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当然,虽然从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表述看,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但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只有那些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行为才有必要动用刑罚手段进行惩治。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二)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三)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四)数额接近较大标准或两次入户盗窃的;(五)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本案中,被告人毛君、徐杰共谋用螺丝刀、水果刀等工具采用撬门的手段入室盗窃,一个负责望风,一个负责实施盗窃,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72元,犯罪数额并未达到浙江省有关盗窃罪2000元的定罪数额标准,因而不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毛君、徐杰采用撬门的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财物,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形式特征;从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结果来看,其撬门入户,窃取多类物品,已经对他人生活安宁构成了严重威胁,可以认定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法院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是恰当的。

2.浙江省最近3年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156例

①(2022)浙0402刑初55号:被告人张天行未经被害人杨某、李某允许,以“脚踹门”的方式非法侵入杨某、李某合租的位于嘉兴市南湖区百度公寓201室的住处。被告人张天行强行进入嘉兴市南湖区百度公寓201室后,对杨某进行了殴打,并砸坏室内的玻璃桌。

②(2022)浙0902刑初21号:2021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范栋园采用攀爬、撬门等方式强行侵入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桃湾新村六区(西区)张某住宅,并造成移门受损(价值人民币450元)。被告人范栋园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③(2022)浙0304刑初64号:被告人陈宗宣与被害人胡某2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已分手,但被告人陈宗宣仍然纠缠被害人胡某1。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宗宣来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月乐西街100号安心公寓1号楼511室被害人胡某1住处敲门。被害人胡某1拒绝开门,并表示若继续敲门其将报警。被告人陈宗宣遂踹门强行进入房间,并持扫把、酱油瓶等物对被害人胡某1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胡某1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1因外伤致颈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大于2.0cm2,右上胸、左上臂、左前臂、右上臂、右大腿、左膝部累计挫伤面积大于15.0cm2,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④(2021)浙0109刑初1572号:凌晨,被告人曹林洋大量饮酒后,至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山三村3组103室被害人兰某的租房处,暴力踹门侵入兰某的租房,被兰某呵斥驱逐。后被告人曹林洋将兰某租房的电闸切断,再次潜入兰某租房,不顾兰某让其离开的要求,坐在兰某的床上,并通过抢夺手机的方式阻止兰某向家人求助,并被兰某用拖鞋击打驱赶。

⑤(2021)浙0302刑初1195号:被告人陈月明饮酒后从其居住的本区广化街道xx景园x幢xxxx室翻墙爬入隔壁xxxx室阳台,而后推门进入被害人程某所在的南卧室,意图与误以为对其有好感的程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程某惊醒后跑出房间躲进西卧室并将房门反锁,被告人陈月明见状即从客厅阳台爬窗进入西卧室,被害人程某遂又逃至房屋外的公共区域并喊叫,被告人陈月明见状后离开现场。

三、总结

区分罪与非罪,关键看是否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

严重程度

行为

来源

总结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翻窗进入,屋内无人

乐检刑不诉〔2021〕32号

1. 由债务、赔偿、婚外情等基础纠纷引起。

2. 以泄愤或为索取正当利益为目的。

3.部分存在居住人外出、房内无人的情形。

为索要债务,居住人开门后强行进入屋内,滞留20余小时,辱骂、争吵,抓住衣服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1〕66号

有基础纠纷为泄愤,屋内无人,砸碎窗户玻璃,砸坏铁门,敲砸物品

缙检刑不诉〔2021〕20080号

有基础纠纷,砖砸、脚踢的方式强行闯入房间,与房间居住人互相扭打,造成门锁损坏,卧室门开裂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号

有基础纠纷,撬锁进入房间

嘉南检刑不诉(2019)139号

严重妨碍他人居住与生活安宁

闯空门

【刑事审判参考】毛君、徐杰非法侵入住宅案[第526号]

1. 大多没有基础的矛盾纠纷和索取正当利益的目的

2.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作为其他犯罪行为的手段,例如实施盗窃、殴打、强奸行为的必经途径,而盗窃、殴打、强奸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暴力程度较重,涉及踹门、持械盗窃、持械殴打、抢夺等

凌晨3时许,踹门强行进入房间,并持扫把、酱油瓶等物对居住人进行殴打

(2022)浙0304刑初64号

“脚踹门”的方式非法侵入,对居住人进行殴打,砸坏室内的玻璃桌

(2022)浙0402刑初55号

凌晨,暴力踹门侵入租房,将电闸切断,坐在居住人的床上,并抢夺居住人的手机

(2021)浙0109刑初1572号

意图发生性关系,爬窗进入卧室

(2021)浙0302刑初1195号

看似显著轻微情节,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不利判例

20时许,采用攀爬、撬门等方式强行侵入住宅,造成移门受损(价值人民币450元)

(2022)浙0902刑初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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