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三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第1张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眼面部:护目镜、防护面罩、防冲击护目镜呼吸:防尘口罩(面具)防毒口罩(面具)、空呼手部:各类防护手套足部:各类防护鞋头部:防护帽、安全帽、工作帽听觉器官:耳塞、耳罩躯干:各类防护服、一般防护服、化学品防护服、防酸、碱服,防油服、防水服、防放射性服防坠落及劳动护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

1. 存在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可能对作业者头部产生碰撞伤害的作业场所应为作业人员配 备安全帽等头部防护装备; 2.存在飞溅物体、化学性物质、非电离辐射的作业场所,应配备眼面部防护装备安全眼镜、化学飞溅 护目镜、面罩、焊接面罩或防护面具等; 3.从事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辗、夹卷伤害的工作,作业人员穿戴紧口式防护服,长发应戴防护帽,不 能戴防护手套; 4.电气作业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装备,高压带电作业应穿戴屏蔽服等防护装备。 5.缺氧或有毒的作业环境,严禁使用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使用自给式或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6.易燃易爆场所,应穿防静电鞋服,防爆工具、灯具。 7.高温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的确良、尼龙等着火焦结的衣物及聚氯乙烯塑料鞋,防止持续烧伤。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 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收支。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 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要求

1.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合格)2.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 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 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 点的防护需求。(合适)3.考虑个体佩戴的合适性和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配(合身舒适)4.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 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 品。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1.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 定期维护。 2.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 保证其完好有效。 3.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4.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 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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