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节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1张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类型

第十二节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2张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

软件系统: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

硬件系统: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

非矿山企业的强制性检查项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髙压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自 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及游乐设施等,作 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辐射、温度和有毒物质的浓度等。

特种设备+防爆电器+职业危害

矿山企业的强制性检查项目:矿井风量、风质、风速及井下温度、湿度、噪声,瓦斯、粉尘,矿山 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坝,提升、运输、装载、通风、排水、瓦斯抽放、 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各种防爆电器、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矿灯、钢丝绳等,瓦斯、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检测仪器、仪表,自救器,救护设备,安全帽,防尘口罩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防噪声耳塞、耳罩等。

隐患排查治理

隐患定义及分类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 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整体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排查

(1)谁来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 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2)谁来报告?报告给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 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 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3)重大隐患怎么报告?——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4)重大隐患怎么治理?——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 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什么是挂牌督办?——安监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 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 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治理完之后怎么处理?——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7)停产治理怎么复产?——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 10 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 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8)整改无望怎么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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