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子女应该取消考公限制吗?(上)

对罪犯子女应该取消考公限制吗?(上),第1张

大约是在年前的时候,接到一个来自朋友的亲戚电话咨询。“我不是怕坐牢,就是担心对孩子会不会有影响?”那个农村中年男人反复说,再三问。他的刑罚是拘役五个月,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他涉及的是一个犯罪团伙,他的只是一个跑分的小角色,判刑也是最轻的,取保候审后,一度以为自己没事了。可惜他想得有些简单,帮信罪现在有泛滥的趋势,很多学生族也涉及其中,前两天看到有文章统计说帮信最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三大罪名(前两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但被提起公诉的人员中90%的没有犯罪前科。起诉很多人是不懂法所导致,但抱歉,这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出罪事由。回到最开始咨询的问题,公民一旦犯罪,对子女的前途会不会有影响呢?这个问题,其实不好回答,因为个案不同,法律也并未明确统一。还好,在他的案件里,从目前已有的规定来看,基本上还是可以确定,对他的孩子,不会造成影响。拘役五个月,他之前已经服刑一个多月了,剩余刑期不足四个月,他的小孩,这几个月也没有参加特别的考试。再者,他的罪名并不严重。不过这个事情,让我想起了不少类似的咨询。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不少人都问过这个问题。正如前文所说,这个问题,其实不好回答,因为个案不同,法律也并未明确统一。但已经明确的限制是存在的,比如说公安部2020年9月12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此外,各地的公务员录用办法也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概而言之,公检法司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单位的“政审”是比较严格的,罪犯子女的政审,相对而言,大概率是更曲折的。“政审”这个词,或许也算是一个历史遗留词汇吧,我特意查了一下,目前没有在公布的法律文件中找到这个词汇。但我知道,乡下六七十岁的老人家都知道这个词语以及它背后的部分含义。一般来说,因为到中央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大都是部门及地方性规章对考察进行规定,因而政审的严格程度通常是与岗位敏感性相关,但这种合理的相关性程度多大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政审最主要的目的和意义是为了保持执法单位的公正执法的严明避嫌性,所以直系亲属正在服刑,其子女是不可以进入到公检法体制内的,为的就是防止其子女利用手中便利为其直系亲属谋取减刑等福利。为了保证政府机关单位的政治纯洁性,所以直系亲属有政治犯罪案底的子女,是不可以考公检法的。为了防止重大恶性刑事犯罪子女进入执法单位之后,有潜在的报复社会性。这就是为什么八大严重刑事犯罪的子女不能考公检法的原因。这才是政审的真正意义,和什么连坐啊、一人影响三代啊、一点关系没有!”这种观点预设了一个前提:有一部分人是坏人,我们要提防。我个人并不赞同,因为所有人都有“做坏事”的可能,圣贤也不例外,不然过失犯罪从而说起。罗翔老师说,按照苏格拉底的观点,任何惩罚都应该是教育性的。只有当某种刑罚是为了改进某个人的灵魂,才有正当性。如果一种惩罚只是为了单纯的报复,那么,惩罚的后果是使受惩罚者的道德水平更加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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