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否等于优先受偿权?

诉讼财产保全是否等于优先受偿权?,第1张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是一种程序制度设计,而非实体权益的赋予,它只是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的目的是避免财产流失,执行落空。其作用在于限制他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实施转移、隐匿或灭失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而非对措施申请人的权利的担保,更非设定一项优先受偿权。

因此,当被申请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并不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应当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具体如下:

A.当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清偿法院所受理执行的债务时:

被强制执行的债务人财产上有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优先清偿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余额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多个普通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B.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法院所受理执行的债务时:

a)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时:

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b)被执行人为法人时:

符合企业破产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符合该情况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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