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人物”在美国追求幸福的故事

“小人物”在美国追求幸福的故事,第1张

《追求幸福》新书简介

“追求幸福”作为启蒙时代的核心理念之一,被纳入美国的立国信条。《独立宣言》将“追求幸福”与“生命”和“自由”并列,明确其为人人拥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在兑现这项立国宗旨的历程中,美国法院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运用司法手段维护了追求幸福所必不可少的各项基本民权。

本书从美国内战时期写起,遴选出具有分水岭意义的法院判例,在故事讲述中生动回顾了普通人如何借助司法,挣脱被社会强加的各样捆锁,在种族、婚恋、教育、普选、堕胎等方面逐步获得平权与自由。

随着案件的展开,鲜活的人物纷纷登场。从中可以看到“小人物”的忍辱负重、律师的负轭前行、法官的两难选择,以及政客、公知、民众等的挣扎与沉浮

作者简介

刘宗坤,哲学博士,法学博士,美国得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业律师。

“小人物”在美国追求幸福的故事,图片,第2张


《追求幸福》 自 序
本书讲述“小人物”在美国法律秩序中追求幸福的故事。或者可以说,这是一部依据美国法院案例书写的“小人物”生活史,纵贯一个半世纪,无数细节碎片映照出时代变迁,有人称之为进步,有人称之为衰败。“小人物”的幸福和不幸、苟且和反抗、安逸和挣扎就在“大人物”高谈阔论的进步或衰败中一如既往地按生活世界的日常逻辑延伸、展开。“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是美国的建国承诺,写在《独立宣言》中。V.S.奈保尔称之为“观念之美”,认为它是现代文明价值的核心。在日常生活的意义上,美国历史大致是迂回曲折地实现这一建国承诺的进程,体现在法律和司法中,就是追求幸福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权利从白人有产男性逐渐扩展到其他社会阶层、女性、少数族裔和其他传统上的弱势群体。这些权利主要包括法律的平等保护、选举投票、自由婚恋、女性堕胎、儿童入学、母语教育等。“追求幸福”的观念无论多么美好,必须“道成肉身”,具体化在可操作的法律中才有现实意义,体现在法院判决中才有生命力。法院的判决和档案为我们认知美国历史提供了可靠的专业记录。每个案件都是真实人物演绎的活生生的时代故事,像社会的一面面棱镜,折射出当时的法律、政治、人心、习俗、冲突、潜规则、时代思潮、生活状况等。判决书中表述的事实大都经过双方律师的职业筛选和陪审团的常识过滤,虽然不是百分之百无误,但一般要比学者书写的历史更可靠,更少理论家的个人喜好、宗教或政治偏见,也更接近普通人的生活现实。很多案件本身就是精彩的故事,有些令人心酸,有些令人唏嘘,有些令人愤怒——岁月静好的成人童话到不了法院。除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几个分水岭式判例,书中也选取了近年基层法院轰动一时的几起审判。美国的基层法院是个奇妙的世界,法官有着不同的背景和经历,在审理和判决案件时,除了职业规范和利益考虑,有时候还会服从自己的感性和良知,有时候则会扭曲自己的良知,并不完全按照法律的逻辑运转。各种习俗和潜规则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不易看到,读者只能跟着好奇心,一点一点去探索。所以,在了解案情的时候,读者只看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远远不够,还要了解案子的来龙去脉,比如当事人的身世、冲突和纠纷的缘起、律师的背景、案子怎么从基层法院一步一步到了最高法院、法官的个人经历等因素如何影响案件在基层法院的输赢。读者的好奇心往往能引出意想不到的发现。笔者无意论证抽象的法律理论,而是侧重讲述个案所涉及的具体权利、当事人的命运、律师和法官的互动等,其间穿插一些重要历史事件、政客的起伏、国会立法和学者的论说,从中揭示历史中缓慢展开的正义,同时也是不断迟到的正义。尽管了解相关司法程序的细节有助于从专业角度阅读判决书,但对于读者理解这些案件并非必要条件。律师写文书、打官司,技术细节至关重要。但读者通过阅读案例认知历史,理解力和洞察力更重要。律师在办案时需要聚焦事实细节,往往见枝叶,不见树木和森林。魔鬼和上帝都在细节中。水平高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了把事实梳理清楚,还会把枝叶放在树上,把树放在森林中做出判决。这些案例展现的历史事件和人物命运一再显示,政治乌托邦承诺的人人幸福固然是精神鸦片,但法律保障普通人追求幸福必不可少的那些基本权利却是现代文明秩序的基础。不管喜不喜欢,我们只生活在生活世界,普通人的幸福只存在于在生活世界对幸福的追求中。就像美国最高法院1923年在“梅耶诉内布拉斯加案”中讲的那样,法律保障的一些基本权利对自由人追求幸福必不可少。在现实世界,传统上被社会忽略和遗忘的“小人物”要追求幸福,往往不得不打破一些成文法律和社会潜规则积累的陈规陋习。过去,人们习惯于把这个进程称为“启蒙”或“觉醒”。“启蒙”也好,“觉醒”也罢,归根到底是芸芸众生在平等的法律秩序中按自己理解的方式追求幸福,或按自己选择的方式生活。笔者在写作过程中得到师友的热心鼓励和无私帮助。书中部分内容曾见诸《财新周刊》《南方周末》《读书》等报刊。徐晓女士、饶淑荣女士和刘小磊先生曾对书写的角度提出宝贵建议并在文字表述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写作期间,笔者曾就书中涉及的诸多问题向老友刘时工教授请教,受益良多。友人刘瑜女士不但为本书出版牵线搭桥,而且审阅初稿并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在此一并致谢!

“小人物”在美国追求幸福的故事,图片,第2张


        新奥尔良往事(节选自《追求幸福》第一章)

2019年5月,《今日美国》评出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21个里程碑式判决,其中包括1896年宣判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这项判决影响了美国社会百余年,被法官和学者引用过两万多次,改变了无数人的命运,所带动的历史惯性冲击至今。

内战结束后,美国《宪法》增加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奴隶制被废除,南方黑人获得公民权,黑人男性获得选举权,开始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为保障这些新宪法权利的实施和战后重建,联邦政府对南方各州实行军管,历时十年。南方重建失败后,各州开始在学校、医院、交通、餐饮、旅居等场所推行种族隔离政策。新奥尔良生活着大量的混血人群,他们成为种族隔离政策的主动挑战者。

1892年6月7日,黑白混血儿霍默·普莱西(Homer Plessy)在新奥尔良买了张头等厢的火车票,坚持坐白人车厢,遭到拘捕并被起诉。普莱西的外曾祖父是法国白人,在路易斯安那还是法国殖民地的时候看上了一位女黑奴,出钱为她赎身,两人生了八个孩子,其中一个女儿嫁给白人,又生了好几个孩子,包括普莱西的母亲。作为南方最繁华的城市和最繁忙的港口,新奥尔良居住着法国人、西班牙人、英国人、非洲人、印第安人、加勒比人、爱尔兰人……经过几代融合,形成庞大的非黑非白、亦黑亦白群体,肤色呈现出深浅不一的光谱,形成了美国最早的族群熔炉。普莱西的外婆和母亲都嫁给了白人,到了他这一代,已经是八分之七白人血统,只有八分之一外曾祖母的黑人血统。

内战结束后,南方重建失败,前蓄奴州纷纷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对于种族界定,一些州宽松一些,四分之三白人血统就算白人;有些州比较严苛,只要有黑人血统,不管过了多少代,都归入黑人,俗称“一滴血”政策,即“一滴有色人种的血会污染白人的汪洋大海”。路易斯安那属于后者。虽然普莱西的肤色实际上比一些白人还白,但因为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仍然被视为黑人。按照路易斯安那州法律,他违规坐白人车厢,可以被判处20天监禁并罚款。审判庭法官约翰·弗格森(John Ferguson)没有判普莱西监禁,只判罚款25美元。普莱西上诉,弗格森法官成了被告。案子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七位大法官判决种族隔离政策符合《宪法》,只有一位大法官反对。

判决书执笔人是亨利·布朗(Henry Brown)大法官。他把平等分成“政治的”和“社会的”两种,认为法律只管得了“政治平等”,管不着“社会平等”:“《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无疑是实现两个种族在法律面前绝对平等。但在本质上它的目的不是取消种族间的差别,或实行不同于政治平等的社会平等……”布朗大法官认为,政府不可能通过立法克服社会偏见,也不可能通过强制两个种族融合来保障黑人的平等权利。他的以下论述今天仍然被很多人深信不疑:

如果两个种族要达到社会平等,必须是自然亲和、相互欣赏对方优点、个人之间情投意合的结果。法律无力铲除种族本能,废除身体差别,试图这么做只会加剧目前的困境。如果两个种族在民权和政治权利方面是平等的,就不可能是一个种族在民权和政治上比另一个劣等。如果一个种族在社会方面比另一个种族劣等,美国《宪法》无法把他们拉平。

在布朗大法官看来,法律规定黑人和白人不能坐同一车厢,黑白一视同仁,并没有给黑人打上劣等种族的烙印。普莱西之所以觉得自己被当作劣等种族对待,不是因为法律不平等,而是因为他自我感觉劣等。所以,这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普莱西自己的问题。

最高法院唯一的反对意见来自约翰·哈伦(John M. Harlan)大法官,后世因此称他为“伟大的反对者”。哈伦大法官是肯塔基人,内战前父亲是奴隶主。奴隶制时代,父母是奴隶主,儿女天生也是奴隶主;父母是奴隶,儿女天生也是奴隶。但世界总是比法规和原则复杂。哈伦有几位长兄,包括他父亲跟一位女黑奴生的混血儿罗伯特。到了上学年龄,他父亲早上送罗伯特入学,因为孩子长得有点黑,下午被学校打发回家。罗伯特只能在家里接受教育,长大后成了相当成功的商人。内战爆发时,哈伦反对废奴,但为了维护联邦,组织义勇军加入联邦军队,跟南方叛军作战。这种经历显然影响了哈伦大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对种族隔离的看法。在普莱西案中,他的反对意见措辞激昂:

白人被视为这个国家的优势种族。事实上,在声望、成就、教育、财富和权力方面都是这样。如果我们坚守伟大的传统,坚持《宪法》的自由原则,我也不怀疑,将来会一直这样。但是,从《宪法》看,在法律眼中,这个国家的公民没有优等的统治阶级。不存在高低贵贱的等级。我们的《宪法》不讲肤色,不知道也不容忍把公民分成三六九等。在民权方面,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卑微的和最有权力的被一视同仁。在涉及国家最高大法保障的民权时,法律把人当成人,不看他的出身和肤色。

哈伦大法官认为,他的同事肯定知道法律规定车厢黑白隔离,“目的不是把白人排除出黑人车厢,而是把黑人排除出白人车厢”。所以,黑白“平等对待”只是一层法律上“薄薄的伪装”。这事实上是在批评布朗大法官和其他同事故意无知或装糊涂。历史上,这种故意无知在法律界、政界和学界显隐交错,延绵不绝。100多年前,逆潮流将这种批评写在判决书的反对意见中需要非凡的道德勇气。

普莱西案判决后的半个多世纪,哈伦大法官的反对意见在法律界和学界很少被提及,几乎被世人遗忘。直到58年后,他的反对意见才成为最高法院的主流意见——1954年,最高法院推翻了普莱西案的判决,宣判种族隔离违反《宪法》。

五 过去还没成为过去

法官的判决为法律注入生命,而法官也是时代之子。即便不乏勇气反对偏见的法官,像哈伦大法官,也难免受时代、习俗、生活阅历和知识结构等造成的偏见影响。在主张黑白种族平等的同时,哈伦大法官在判决书的反对意见中以充满偏见的笔调描述华人:“有一个种族跟我们差异如此之大,以至于我们不允许那个种族的人成为美国公民。那个种族的人,除了不多的例外,被我国绝对排除在外。我指的是华人。但是,按照本案中有争议的法规,即便是华佬也能跟美国的白人公民坐在一个车厢……”

普莱西案判决两年后,在旧金山出生的华人黄金德回美国时被拒绝入境。按照《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都是生而为美国公民,但行政当局不承认黄金德是美国公民,认为虽然《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出生公民权,但华人可以被排除在外。经过联邦法院审理和逐级上诉,最高法院判决行政当局的做法违宪——按照第十四修正案,只要是在美国出生的人就是美国公民,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有两名大法官反对这项判决,其中一位就是哈伦大法官。

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投票核准后,再由总统任命。一些有强烈党派倾向的选民期望通过总统和国会选举,让符合自己政治、宗教和文化观念的法官进入联邦司法系统,尤其是最高法院。不过,联邦法院的一些判决呈现的历史细节让人们看到,法官往往不是被党派预装了法律程序的司法机器。他们有政治倾向、宗教偏见和道德偏好,他们不是僵化的政治单层人。参加普莱西案判决的八名大法官中,有六名是北方人,大多在耶鲁、哈佛等名校受教育。哈伦大法官是蓄奴州肯塔基人,只念过本地不知名的学校,父亲还是奴隶主。如果刻板僵化地以身份取人,很可能以为维护种族隔离的应当是哈伦大法官,而反对种族隔离的应当是布朗等名校出身的北方法官。但现实呈现的结果却完全相反。

代理普莱西的主打律师奥比昂·图尔吉(Albion W. Tourgée)是个悲剧性人物。内战爆发后,他加入联邦军队,被派往前线作战,脊椎受伤,几乎瘫痪。恢复后又回到战场,再次受伤,被南方叛军俘虏。他和哈伦在同一场战争中跟共同的敌人作战,但作战的理由却不同:哈伦是为了维护联邦,图尔吉是为了解放黑奴。在代理普莱西打官司期间,图尔吉律师一直内心挣扎:对于他来讲,这是场难以抗拒的战斗,但如果官司输了,一些南方州打擦边球的种族隔离政策就会变成明目张胆的合宪法律,不但帮不了当事人,而且让无数有色人种国民丧失回旋的空间,生存境况更加艰难。律师打这种官司就像看到有人在水中挣扎,他跳下去救,激流却将溺水人卷入更深的水域。“这是我们输了官司将面对的终极后果,要竭尽全力避免。”

1896年5月18日,最高法院宣判普莱西案,图尔吉律师没能避免他要竭尽全力避免的结果。他输了官司,噩梦成真,种族隔离成了最高法院明确授权的全国性法律。图尔吉从此放弃了律师职业,在抑郁中度过余生。几年后,他客死法国,终年67岁,没有留下财产,遗孀靠继承他的伤残军人抚恤金生活。

最高法院判决后,普莱西主动到新奥尔良的法院交了25美元罚款,从此在法院档案中消失。人口普查记录显示,他的种族身份随着法律的变化而几经改变,先是从“混血”变成“黑人”;1920年,他57岁,又从“黑人”变成“白人”。五年后,普莱西去世,一生几十年,被人为归入不同的种族类别。在那个流行“一滴黑人的血会污染白人的汪洋大海”的时空,图尔吉律师无法为他从最高法院讨回公道。普莱西案之后,哈伦大法官曾在一次演讲中感叹:“最高法院的权力可以用来行善,也可以用来行恶,都不可低估……既能通过判决巩固人民对我们体制的信心和爱戴,也比其他政府部门更容易破坏我们的政体。”

虽然普莱西案的判决早已被推翻,哈伦大法官的反对意见成就了他的英名,但布朗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揭示的问题依然存在:社会习俗难以很快随法律改变。最高法院从赞成种族隔离到废除种族隔离,花了近60年时间,各州在制度层面的种族隔离前前后后持续了上百年。改变法律实属不易,而消除社会偏见、移风易俗更难。普莱西案定义了此后一个世纪的美国,也仍然在塑造美国的下一个世纪。

普莱西案判决后没有像德雷德·斯科特案受到那么广泛的关注。那时候,内战已经结束30年,南方重建已经以失败告终,种族隔离制度在南方逐渐建立起来,北方已经对黑人问题失去兴趣。最高法院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把种族隔离合法化,打开了向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延伸的大门。

哈伦大法官的反对意见默默无闻了50多年,直到1954年最高法院判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这个走在历史前沿的雄辩激昂的反对意见才被挖掘出来,成为最高法院的主流意见。当初支持普莱西案判决的七位大法官,后来鲜少提及这个判决。首席大法官梅尔维尔·富勒(Melville Fuller),在自传中讲了很多在他任内最高法院判决的案子,但只字不提普莱西案。也许那时候,他在内心深处知道这是他任内的一个污点判决。后来的100多年历史表明,普莱西案成为最高法院历史上几个最大的污点案例之一,很多法官和律师将其与德雷德·斯科特案并列为两大污点判例。

120余年后,人们也可以从普莱西案的判决中看到一些流行理论和思潮的机会主义特征。州议会立法实行种族隔离,但铁路公司并不情愿为白人和有色人种分别设置车厢,这显然增加运营成本,也不符合市场需求:同一列车,白人车厢可能人满为患,而黑人车厢可能旅客稀疏。19世纪至今,自由市场导向理论对美国保守派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思潮影响巨大,但在种族隔离问题上,保守派却不讲究自由市场导向。法律要求车厢、餐馆、旅店、学校等为白人和有色人种分别建立设施,显然增加成本,违反市场规律。路易斯安那州通过要求州内火车设立隔离车厢的法律后,铁路公司并不赞同这种做法,支持有色人种权利组织发起诉讼,希望通过法院判决降低运营成本。

普莱西案揭示了自由市场理论在历史上根据社会情境不断伸缩的适用边界。一方面,它是强者和优势群体的理论,在财富和群体势力方面越占优的人群,享有的自由越多。另一方面,劣势群体在自由市场上并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自由,很大程度上,弱者的自由是一种被迫的“自由”或无奈的“自由”,是一种不得不接受的命运。在没有天然障碍的前提下,弱者可能有机会通过努力变成强者,进入强势群体,充分享有市场提供的自由,但如果法律把人按种族和肤色划分等级,弱势族裔便丧失了充分享有自由市场提供的自由的机会,因为种族是一道无法逾越的先天障碍。

如今,走在新奥尔良古旧的法国区街头,满目亭榭楼阁,挂着餐馆、酒吧、客栈和商铺的招牌,旧事随流水,已经没有丝毫“奴圈”和种族隔离的痕迹。沿街随处是地道的卡津和克里奥尔美食,昏暗的酒吧飘出爵士乐和布鲁斯曲调。虽然这座城市往昔的辉煌不再,但余韵缠绵,仍然是南方人出门放纵一把的首选之地。内战前形成的这一习俗延续至今。早年在新奥尔良写作的南方作家威廉·福克纳(William Faulkner)曾感慨:“过去永远不会死。过去甚至还没成为过去。”传统家长制养成的等级秩序、依附与被依附关系、种族潜规则和主人-奴隶心态以各种变异的方式顽强地延续下来,与后世和当下的生活纠缠在一起。归根到底,对历史的理解是当代人的自我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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