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位律师履职,全国“两会”上他们最关注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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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丨律新社品牌服务中心 谢敏

日前,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共有43位律师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他们积极建言献策,在民生、民营经济、司法制度、老年人权益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建议。其中,很多建议从法治视角出发,提出了系统化解决方案,得到了广泛关注,展示了法律人参政议政的独特风采。我们撷取其中在行业内引发共鸣的建议,整理如下:

修改放贷标准,平等保护公私财产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恢复关键时期,民营企业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为增强民企活力,连任两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高子程提出了《关于推动金融机构大力扶助民企 保障民企能闯敢闯的建议》《关于着力增强民企活力、提振市场信心的建议》两份重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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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程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高子程建议:

第一,推动金融机构大力扶助民企,调整修改放贷标准和机制,使国企与民企放贷还贷条件相同;

第二,推动出台科学合理法治化的考核机制和问责标准,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国企民企还贷不良的问责条件统一,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的机制;

第三,进一步落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

第四,根据不同企业行业性质、财务特性及发展情况,优化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升级完善供应链金融、税务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间接融资业务;

第五,加强各类新型债券、新型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的探讨和研究,提高其在民营企业融资中的使用比重;

第六,加强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民企的扶持力度,增加企、银、保的合作深度,通过互惠合作建立起民营企业融资担保的有效机制,共同探讨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分担模式;

第七,加大力度继续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尽快出台相关细化配套措施,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同时发挥律师群体关键少数作用,切实维护民企合法权益,助力营商环境法治公信力,增强市场信心,提振市场活力。

相关链接 :聚焦两会 · 法治声音|高子程:聚焦平台经济领域突出问题,明规则强监管

自上而下,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近年来受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一些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较多,发展预期偏弱,信心不足。如何在法治层面提振民营经济发展的底气和自信,运用法律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服务与保障,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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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友坤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友坤建议:

一是制定全国统一科学合理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和体系不应由地方政府制定,而应由国务院牵头对标世界银行对于宜商环境设置的评价指标,制定实施对地方政府营商环境的统一评价体系。

二是实行每两年或三年自上而下层层考评的评价机制。实行自上而下的评价方式,不仅可以实现上级对下级有效指导,更能引起被考评单位认真对待,考评结果更具有公信力。

三是参与评价的主体或被调查对象应以民营企业为主。由于民营企业与央企国企对营商环境感受和态度不同,所以建议参与评价的主体或被调查对象应以民营企业为主。

四是将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评定指标。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不仅应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还应作为评定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对于评价不合格的指标还应限期整改,并严肃查处拒不整改、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的问题。

相关链接 :新闻 | 全国人大代表、大成重庆办公室主任陈友坤积极履职、献智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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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明亮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于近几年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情况,提出关于《制定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提案。

齐明亮建议:

在制定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时,可以考虑民营企业的市场平等准入、平等保护、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创新、权益保护、保障措施、容错机制、舆论引导、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制定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的过程中,可以借鉴现行行政立法和执法中好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中的有效做法,对民营经济建立一种容错机制,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作出适度宽松的规定,以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

在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中作出相应的规制,对违背“两个毫不动摇”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要坚决予以制止,同时应当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民营经济舆论引导机制。

相关链接 :对话全国政协委员齐明亮——以法治力量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完善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营商环境的改善,关联企业不断壮大,由此形成的集团企业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一些集团企业出于内部管理不善、经营方针错误等原因最终走向了破产的结局。单个破产程序已经逐渐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随之而来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便成为了破产领域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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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帆

全国人大代表、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冯帆建议:

在集团企业破产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我国应当深化改革创新,从顶层制度设计上、具体操作规范上,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进行完善优化,实现该制度的科学性、公平性和程序正当性,真正让破产制度发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作用,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国整体经济进一步发展。

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修订规划,明确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在全国各级各地法院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

相关链接 :全国两会上,国浩律师为破产法治发声

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加强老年群体法律援助

随着中国老龄化加剧,老年弱势群体法律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加,老年群体法律援助制度亟待完善,老年群体的权益也亟待关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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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

全国人大代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方燕建议:

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网络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体例;在就医方面,建议为老年人提供就医绿色通道,并同步开展“互联网+智慧医院”就医模式,优化老年人就医流程;

就餐方面,建议规范养老助餐行业标准和从业人员基本准则、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力度、鼓励物流平台提供老年送餐服务;

此外,方燕还从完善老年群体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提高老年群体法律援助案件处理质量、完善老年群体法律援助申请标准三方面对老年群体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提出建议。

相关链接 :高级合伙人方燕参加2023全国两会建言献策,收到多封感谢信

健全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政策体系

应由政府牵头解决

随着中国老龄社会的快速发展,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也逐渐凸显。调研发现部分独生子女家庭中的失独、失偶、失能半失能家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触目惊心,一些社会救助、临时性帮扶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现实生活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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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列玉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列玉建议:

第一,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养老制度下完整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政策体系。独生子女家庭是中国特定发展阶段独有的历史产物。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一整套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防止和克服零敲碎打的社会救助、临时性帮扶的思想观念和短期行为,设置专门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加强预研预判,切实解决实际困难,真正担负起党委、政府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尽快建立政府主导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有比较多的特殊性。目前实行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设立的养老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味太浓,公益性不足,政府作用发挥不强。建立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最根本性措施之一。

第三,抓紧建立政府部门管理下的爱老助老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助老爱心银行制度,编制科学的助老爱老项目,建立完善的登统计和审核规范,广泛宣传发动,严谨有序组织,可信可存可取方便。

相关链接 :2月25日,2023年两会预交提案中,张其成和朱列玉委员提案被热议

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

消除对前科人员及亲属歧视性待遇

我国前科制度《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前科人员的亲属也在报考岗位时受到诸多限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等法规均规定,近亲属为前科人员则无法通过政审。

但实际上,前科人员的近亲属并未实施任何犯罪,仅仅因为亲属有前科无法通过政审从而丧失就业资格。目前的前科制度严重侵害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劳动权和人格尊严,制约了社会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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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

朱征夫建议:第一,修改《刑法》第100条的前科报告制度,设立与目前刑法轻罪和过失犯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第二,从法律上消除对前科人员亲属的歧视性待遇;第三,参照建立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

朱征夫建议,首先应当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服刑表现等因素,对于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3年法定刑以下轻罪、5年法定刑以下过失犯罪,并有改过自新表现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未实施新的犯罪的,注销其犯罪记录,使之更好回归社会。这自然也就意味着子女政审方面不会受到父母前科的影响。

相关链接 :两会议案: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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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虹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合肥市律师协会会长、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合伙人

周世虹建议:

立即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改革政审方式,对考生或被政审人的政治表现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并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而不受他人行为的影响或者由有关单位单方认定。

周世虹指出,罪刑法定、罪责自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则之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建议立即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改革政审方式,对考生或被政审人的政治表现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并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而不受他人行为的影响或者由有关单位单方认定。

相关链接 :冲上热搜! 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

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法执法检查,

监督删除疫情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

过去三年,全国各地为防控疫情通过“健康码”“行程码”等收集了大量的自然人实名个人信息。疫情防控过程中,公民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没有同意权,对后续信息安全没有控制权,已引发了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随着国内平稳进入新冠“乙类乙管”常态化防控阶段,如何处理涉疫个人数据问题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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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宁杰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合伙人

于宁杰表示,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不需取得个人同意。但是,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程序,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当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面临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于宁杰建议,全国人大在今年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相关政府部门删除为疫情防控目的所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对违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强化管理和打击。

相关链接 :全国人大代表于宁杰:建议监督删除疫情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正确对待二审改发率,

保障公正司法

近年来,二审程序的改发率较低,且呈逐年递减趋势。案件改发率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院审判质量的提升,但超低改发率并不一定是一审审判质量提高的结果,而可能夹杂了负面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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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巧良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张巧良建议:

一是强化二审责任意识,提高二审审判质效,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监督职能;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二审案件质量监管,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引导二审法官更加注重追求客观真实,加强对当事人程序权益的保障,增强二审程序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二审程序内依法纠错、依法裁判,充分发挥二审程序内监督职能。

二是健全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优化改发案件流程;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审判并不排斥良性互动,非良性沟通则应禁止,法院应当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体制,完善发改案件沟通机制。优化改发案件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减轻二审法官的压力,保障二审法官依法履职。

三是完善案件质量指标,淡化改发率指标竞争,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纯以裁判被改判或发回数量的多少,作为评判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违背了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案件质量指标,科学设定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增强各个指标的协调,科学统计并分析发改率指标。各地法院不应以改发率高低论英雄,反对盲目追求降低改发率,不倡导各地法院改发率攀比与竞争。鼓励二审法院强化二审监督纠错和矛盾化解职能,真正从办案质量提升入手降低发改率,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关链接 :两会谈 | 张巧良代表:正确对待二审改发率,保障公正司法

减轻破产重整企业税收负担,

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

对于破产重整领域的税收问题,近些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解决了一些企业破产重整中遇到的税收问题,但仍有部分问题制约着破产企业重整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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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国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正国建议:

第一,建议对破产程序中经管理人依法认定的资产损失、亏损或者债务豁免所得等债务重组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建议对重整或清算程序中,企业职工一次性受偿的工资债权,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给予优惠,避免职工在获得一次性债权清偿时缴纳因长期欠付工资导致的畸高税费;

第三,建议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明确适用有关信用修复的规定,并将信用修复申请节点适当前移。

此外,针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环境,李正国还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管理人投诉查处机制和制度。没有证据的投诉,不该受理的应不予受理;对于受理后查证不实的投诉,要及时澄清,维护管理人声誉;对于查证属实的投诉,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多次恶意不实投诉的当事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是将管理人及其工作场所纳入法定保护范畴。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办理破产案件,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应予以保护,聚集哄闹、冲击管理人工作场所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依法维护管理人履职的人身安全,加强有关风险预警和防控,进一步明确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有关妨害破产案件正常办理行为的处理权限和职责。

相关链接 :两会访谈 | 李正国:建议减轻破产重整企业税收负担及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

建议修改律师法,

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

律师群体在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进程中是一支重要力量。我国律师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2007年全面修订,并于此后做个别条款修改。总体而言,律师法目前已难以适应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现状,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律师队伍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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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吕红兵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律师、律所、律协的法律地位。明确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律服务队伍的重要主体、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明确律师事务所属“现代服务业”,是“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规定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治性组织”。

二是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在总则中以专条明确律师依法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质证权、发问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执业中的人身权。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并充分发挥律师的代理及辩护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进一步强化律师协会功能。规定律协具有对律师、律所违规行为的先行惩戒权;规定律协具有司法及行政机关对律师、律所处罚时的前置听取意见权;规定律协具有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建议权;规定律协具有律师执业纠纷的先行调解权;规定律协具有参与司法活动权。

四是明确规定国家对律师事业发展的支持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国家应在规划、财政、税收、社保、就业、金融、保险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对律师事业发展给予扶持和保障。在已规定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进一步明确律师应当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应对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提供财政、税收等方面的引导和鼓励。

相关链接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制定对外投资法、民营企业法,完善公司法、律师法

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立法,

保护民众权益

对于金融资产的监管,目前国家已有规范的监管举措,但对于大量出现的非金融虚拟财产,目前在法律上还处于真空地带。资产数字化是发展新型数字经济的必然选择,如何发挥提升我国在下一代互联网与新型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是摆在我们面前极其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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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剑龙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皮剑龙认为,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立法,既是加强国家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众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监管的需要。金融资产,国家已有规范的监管举措,但对于大量出现的非金融虚拟财产,目前还是法律真空地带,需要尽快立法治理非金融虚拟财产,为非金融虚拟财产构建合适的法制框架,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救济等,保障相关产业可以安全稳定发展。

皮剑龙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相关立法进程。另外,建议国家近期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多个网络虚拟财产托管中心以及认证中心,对于购买国内网络虚拟财产建立保障机制,支持消费者对国内网络虚拟财产确权,维护非金融网络虚拟财产发行方、交易平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委员风采】一件提案助推一项国家政策文件出台!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呼吁:为保护民营经济立法!

进一步激发北交所活力,

全面服务实体经济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2021年11月开市以来,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全面注册制的推行,北交所如何吸引企业上市融资、投资者入市交易,如何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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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爱平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袁爱平建议:

北交所的板块定位应体现包容性、开放性,实现对其他板块的“补位”功能。建议北交所以专项指引等方式明确大包容、大开放的板块定位,鼓励更多企业在北交所上市。

根据企业所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范程度,可分级、分类适用差异化的上市机制。如增设优先级“绿色通道”,对于仅因板块定位不符而撤材料的企业,无需通过新三板挂牌,直接申报北交所。

对新三板挂牌时限设置差异化安排。拓宽“直联审核机制”的适用范围,以满足发行上市条件作为适用“直联审核机制”的基础,不与行业属性关联。

提高市场的流通性与规范性。一方面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通过实施税收优惠等多元化措施,引导优质基金入市交易。另一方面,适当调低北交所开户门槛限制,激活北交所个人投资者活力。

同时,结合包容性、开放性的板块定位,袁爱平认为,可增设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主板转板制度,同步优化转板机制,提高审核效率。为激励更多适合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建议对长期(如三年以上)陪伴企业成长的证券投资基金类股东,在股票流通环节给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激发中介机构的积极性。

相关链接 :建议北交所增加直接申请上市通道

建议给生育登记“松绑”,

取消结婚限制

生育登记是我国生命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内生育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等生育政策服务。根据各地的具体做法,夫妻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即可申请生育登记服务。只有经过生育登记,生育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享受相应的法律待遇,如医疗、户籍登记、教育等公共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部分未婚生育女性、非婚生子女群体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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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敏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妇联兼职副主席、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

谢文敏建议:

第一,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第二,切实完善非婚生子女的落户、托幼、上学、就业等相关权益保护,逐步向未婚女性生育开放生育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基层组织社区、街道、学校应该积极地介入非婚生子女家庭,给予帮扶保护,做好引导教育,不让非婚生子女感受到歧视与伤害。

谢文敏提出,面对取消后可能带来的一些问题,除了相关法律要补充、完善外,一方面还要通过政策和宣传,约束有钱、有地位的人“无限生育”的可能;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鉴国外社会组织的项目经验,以“临时爸爸”的支援身份对非婚生子女进行心理辅导;每个想要生育的女性,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待遇。

相关链接 :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生育登记应全国统一取消结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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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议闭幕后,两会代表、委员们掷地有声的提案和建议将继续研究和推进。律师委员、代表们积极履职尽责,参政议政,通过专业优势担当社会责任、推动法治建设的脚步亦未停歇。

注: 代表委员排名不分先后。信息综合自民主与法制社、大成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盛京视野、法经网、观察者网、东岳客、中国破产法论坛、国浩律师事务所、北京武汉企业商会、湖南省新阶联、南方周末等微信公众号/网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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