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城普法驿站:最高法判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签订补偿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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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未作出征收决定的,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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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签订补偿协议。但依照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等条款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基本前提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已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在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情况下,被诉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直接签订案涉《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及相关补偿约定明显缺乏依据,构成无效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309号狄城普法驿站:最高法判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签订补偿协议的,第2张狄城普法驿站:最高法判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签订补偿协议的,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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