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丨广东高院劳动纠纷观点整理

劳动纠纷丨广东高院劳动纠纷观点整理,第1张

该笔记内容来自对曾凡新律师《2020广东高院劳动争议裁判观点与人力资源规范化》内容的整理:

13.劳动者应聘时提供虚假工作履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019)粤民申5585号】

14.劳动者对按工资单的工资构成计算工资报酬并实际执行多年的情况应当知晓,却未提出异议,应视 为劳动者对工资报酬变更的认同。【(2019)粤民申817号】

15.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需要,定期对劳动者进行技能考核,就考核的情况进行评分, 并根据考核的结果调整岗位和工资报酬,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没有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的规定。【(2018)粤民申10445号】

16.用人单位通过扣除绩效和奖金的方式对员工缺勤进行管理,如果该制度已经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并且用人单位每月 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总额不低于基本工资,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属于罚款。【(2019)粤民申447号】

17.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尚未满一个月,无法根据其工资支付周期来确定月工资收入情况,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参照该行业工资指导价位类别的月薪中位数作为劳动者计算工伤待遇的月平均工资标准。【(2019)粤民申2034号】

18.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治疗的,继续治疗期间为医疗期,并非停工留薪期,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该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期限为准。【(2019)粤民申8253号】

19.在劳动者可举证证明其接受了其他单位的管理,并从该单位获取了劳动报酬,同时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用工混同等情形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要求其他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即使在劳动者无法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若其他单位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通过上诉等 方式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2019)粤民申12041号、(2019)粤民申12043号】

20.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如果劳动者实发工资低于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019)粤民申8122号】

21.劳动者入职不足一个月受工伤,受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 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的规定。【(2020)粤民申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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