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法】妻子起诉离婚,为何丈夫获经济补偿?

【法院说法】妻子起诉离婚,为何丈夫获经济补偿?,第1张

【案情回顾】原告陈某与被告熊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举行了典礼仪式,2012年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两个孩子。陈某曾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陈某与熊某离婚。自此原告陈某与被告熊某长期分居,期间两个孩子一直随被告熊某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两个的孩子抚养未达成一致意见,熊某要求陈某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陈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后,至本次诉讼,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熊某亦同意离婚,法院准予离婚。考虑到两个孩子一直跟随父亲熊某生活,日常生活均由父亲熊某照顾,且两个孩子均已年满八周岁,在征询孩子的意愿后,认为两个孩子由父亲熊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熊某诉请经济补偿的问题,因陈某与熊某分居长达七年之久,在此期间两个孩子一直随熊某生活,考虑到熊某在家庭事务投入了较大的精力及女方的经济能力,酌情判决陈某向熊某支付经济补偿40000元。

【法官提醒】结合本案中争议较大的经济补偿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个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目的是在离婚时照顾在婚姻中付出较多的一方和子女权益,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从而更充分地体现婚姻的基本原则,进而实现两性的实质平等。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生活是人类生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扮演着同样重要的角色,共同承担着家庭的责任,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平衡男女双方的付出和所得,不应仅仅要求一方付出,更需要双方共同的投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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