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谈“分居”

北京离婚律师谈“分居”,第1张

分居是很多夫妻在最终离婚前走过的一步。婚姻法律中所说的分居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

根据上面这个概念可知,分居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一、发生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关于这一点很好理解——曾经同居的情侣之间闹矛盾而分开的自然不在婚姻法律调整的范围内。

二、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标准,对于那些因为工作、出国留学而导致夫妻分开的是不符合婚姻法律中所称的分居的标准的。

三、分开居住。关于分开居住,由于法律并没有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导致很多面临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对于那种双方虽然居住在同一个单元房内,但是晚上分别在不同的屋子里睡觉是否也属于分开居住的状态而抱有疑惑。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该情况也符合分开居住的法律要求。虽然如此,在这种分开居住的情况下要想证明符合分居的法律标准是比较难的,难点就在接下来的第四个条件。

四、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按照很多人的观点认为,双方不过夫妻性生活就是不履行夫妻义务。这种认识在本婚姻看来是狭隘片面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到了耄耋之年的夫妻通常不会再过性生活,而且有条件的,为了避免相互干扰休息而往往分房睡觉。虽然如此,法律上也不能仅凭此就认为他们处于分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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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才是法律上所称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呢?在本律师看来,作为夫妻在日常生活中是否相互帮扶乃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本律师结合上述第三点举一个曾经处理的案件:男女双方因为闹矛盾而决定在一套二居室内分房睡觉。平时也不怎么交流,也就是所谓的“冷战”状态。如此持续了两年多的时间后,男方起诉离婚。在法庭上男方认为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对此,本离婚律师表示反对。本律师反驳的根据是:两年来,水电费及物业费均是男方负责交纳的。与此同时,双方也是经常相互留有饭菜给对方的。甚至有一次女方的车辆出现问题,也是男方帮忙解决的。基于上述相互帮扶的情况,本律师认为该案并不存在分居。最终,法官也没能以分居作为判断标准而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驳回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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