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擅自变更安置房建设标准,未按协议履行,法院判决违法
案情简介
李先生等人系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村村民。因村庄拆迁改造,村委会受某试验区管委会的委托,成立村征迁指挥部,负责全村征迁工作。
李先生等人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安置补偿方案及相关拆迁文件中均明确李先生等人有置换安置房的权利,并对安置房的建设及交付面积、标准(层数)进行了明确:安置房要建成小高层(7-11层)电梯房,套内建筑面积为100平、140平两种。
此后,村民发现拆迁方在安置房建设过程擅自变更安置房建设面积、标准(层数):安置房被改为高层(22-26层)建筑,套内面积变为建筑面积100平、140两种。
李先生等人认为,拆迁方的做法未经他们同意,已构成预期违约,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委托盛廷律师团队,提起法律程序。
01
庭审信息
案号:(2022)鄂0506行初15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先生等人
被告:某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村委会
诉求:1.某试验区管委会单方面变更安置房建设标准、户型面积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对《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进行明确,与原告补充签订关于安置房置换内容的协议,明确原告安置房的数量及面积;
3.判令被告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及《某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安置房的约定,按照约定的安置房的建设和交付面积、标准(层数)进行安置房的建设和交付。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付顺托
付顺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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