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a公司与b公司二审承揽合同纠纷案成都)(IRAC)

办案心得(a公司与b公司二审承揽合同纠纷案成都)(IRAC),第1张

办案心得(a公司与b公司二审承揽合同纠纷案成都)(IRAC),图片,第2张

1.事实: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承揽其相应的吊顶安装工程和涂油漆工程,约定了相应的付款进度,付款金额,付款次数,付款条件等,约定了合同签订当天支付安装款50%,安装吊顶完成是支付主要安装款尾款40%的条件,油漆工程验收合格是支付尾款7%的条件。安装前a公司并未提供适当的施工条件和设备也并未修正,b公司后来迟了三天才完成安装工程,且质量有问题,a公司认为质量有根本问题导致a公司被罚,a公司要求b公司整改,b公司则认为只是表面问题可以在后续涂油漆工程中加以填平,要求先按照合同支付合同所述主要安装款尾款再继续施工整改填平,双方僵持不下,a公司发函表示将另请第三方公司继续b公司未完成的油漆工程及进行整改,b公司撤出未完成的油漆工程。现双方就款项支付及违约责任或损失产生诉讼。

2.争议焦点:(1)a公司可否向b公司主张第三方安装工程整改费用(2)a公司可否向b公司主张第三方油漆工程费用(3)a公司可否向b公司主张被工程方罚款的损失

3.法律规则及裁判思路:

大前提:(1)谁主张谁举证(2)不安抗辩权的主张条件(《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谁主张谁举证

小前提:(1)b公司已经表示可以在涂油漆过程中加以整改安装质量问题,且a公司无法区分寻找第三方整改安装质量问题的损失的具体金额和完成油漆工作的具体金额;(2)a公司未举证证明b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或经营情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因此不能基于此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不再让b公司继续履行而是自行另行寻找第三方完成油漆工程并要求b公司负责相应第三方款项;(3)a公司并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且未举证其已因工期延误已被工程方实际扣除工程款的证据

主要结论:(1)不支持a公司向b公司主张的第三方安装工程整改费用(2)不支持a公司向b公司主张的第三方油漆工程费用(3)不支持a公司向b公司主张被工程方罚款的损失

其他研究:简易还是普通程序,独任还是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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