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类案件中以民事诉讼收回借款的可行性

非吸类案件中以民事诉讼收回借款的可行性,第1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纠纷,是刑民交叉领域的热点话题,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刑民交叉。由于“先刑后民”的存在,一旦民间借贷纠纷的债务人被认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则民间借贷常常被归入非吸犯罪,进行刑事退赔,不再单独确认债权债务。但刑事退赔又经常无法完全追回欠款,导致多数债权人其实并不希望自己的债权被归入非吸犯罪。因此,如何在债务人涉嫌非吸犯罪的情况下保障自己的债权,是很多债权人所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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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就曾经参与过一起债务人涉嫌非吸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本文即以这起案例为引,粗浅探讨非吸类案件中抢先以民事诉讼收回借款的可行性。

一、一个案例

2014年中,杨某某与成都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万给成都公司,成都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为保证人。

2014年底,成都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2016年6月,杨某某委托律师,就借款合同起诉成都公司、重庆公司及全部股东,各被告均未出席庭审。

2016年12月,法院一审宣判何某某利用成都公司、重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

2017年2月,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判决维持。

2017年3月,法院判决成都公司应向杨某某偿还借款,重庆公司、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重庆公司被注销。

由于成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公司被注销,公司各股东认缴出资均未实缴,2020年,经杨某某申请,法院裁定将公司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这个案例中,何某某利用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被刑事追究的情况下,杨某某作为公司债权人之一,成功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单独确认其债权,并通过追加其他股东为被执行人,避免了其债权被纳入非吸犯罪、难以追回的局面,保留了向没有被刑事追究的其他股东追偿的可能性。

二、“民刑交叉”法律规定梳理

按照民事程序、刑事程序启动顺序先后不同,我们可以梳理出如下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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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凡是民事诉讼与刑事程序交叉的,均以刑事程序优先,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面前几无立足之地。乍一看,要想在非吸犯罪案件中以民事诉讼手段保全自己的债权,似乎是个无解的难题。

然而,各地实践,以及本文开篇案例表明,这其中仍然有一线生机。

三、非吸立案时民间借贷继续审理的可能性

细究“民刑交叉”各情形下的法律规定,其实可以发现这些情形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民事程序的被告人与刑事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同一的。

如果,民事程序的被告方,和刑事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完全一致呢?

(一)民事案件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同一

在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同一的情况下,视被告方是否答辩,有如下两种情况:

如果被告方答辩,由于“刑先民后”,已有刑事立案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将不再继续,而这对被告方更为有利。因此,被告方肯定会提出案件已经刑事立案,法院则会依法裁定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

如果被告方缺席,没有人主动披露案件已刑事立案,则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与侦办人员、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交流不及时的情况。此时,如果审理、执行民事案件的法官自行发现其案件已经刑事立案的,就会裁定中止审理、中止执行,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如果已经刑事立案,民事程序依然在审理、执行,则法院依法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

因此,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同一的情况下,只要存在交叉的刑事程序,民事程序无论如何都难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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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案件被告人还有其他人

如果被告方除了刑事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还有其他未被刑事追究的被告人存在,此时,刑事程序中的嫌疑人、被告人虽然也在民事程序中被列为被告,但如果一概依照“刑先民后”的做法将案件中止审理、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则会导致民事程序中的其他被告人“因祸得福”,得以摆脱诉讼程序,甚至因为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被纳入刑事退赔程序而得以摆脱其债务,这对民事程序的原告十分不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法院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范审查确认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此时,无论被告方是否答辩,都不会因其中一名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法院将会按照正常民事诉讼继续审理,其余未被刑事追究的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正常承担债务。这样,就出现了“刑民并行”,典型如(2016)苏09民终4677号案,以及本文开头案例。

实际上,此时的债权人,也更愿意向没有被刑事追究的其他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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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抢先收回借款的建议

(一)尽早,务必尽早

如前文法律法规梳理表,如果借款合同纠纷已经执行完毕,则无论借款人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不影响收回借款的民事诉讼程序。因此,抢先以民事诉讼收回借款,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赶在刑事立案之前执行完毕。这需要出借人、律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敏锐的感知和高效的行动。

(二)尽可能追加债务人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立案近在眼前甚至已经立案的情况下,依然想要通过民事诉讼收回借款的话,采用夫妻共同债务、公司人格混同、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方式尽可能追加债务人则是唯一的选择。

在这之外,笔者建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即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人、担保物等,尽可能增加还款义务人,尤其是在借款人可能存在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的情况下,这才是刑事程序阴影下民事程序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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