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审程序中未完成举证,二审程序中又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如何处
关于“一审程序中未完成举证,二审程序中又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给出答案。
最高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确有必要进行鉴定予以审查,而不能以其一审时未鉴定为由一概不予准许。
因此,何为“确有必要”至关重要。
书中讲述了一些确有必要的情形,也举例说明了一些不属于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需要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就不属于确有必要。
本人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可以就基坑费用另案起诉,而对方不服上诉至中院。如对方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结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二审大概率被驳回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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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确有必要进行鉴定予以审查,而不能以其一审时未鉴定为由一概不予准许。
因此,何为“确有必要”至关重要。
书中讲述了一些确有必要的情形,也举例说明了一些不属于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需要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就不属于确有必要。
本人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可以就基坑费用另案起诉,而对方不服上诉至中院。如对方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结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二审大概率被驳回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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