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金钱交易,凭什么认定我嫖娼?”
刘喜今年35岁还是未婚,年纪也不小了父母老是催他早点找个人结婚,可是刘喜每次都在推脱,觉的男人不能结婚那么快,年纪轻轻时就应该多潇洒几年,结了婚舒服就束缚多了。
刘喜很喜欢去酒吧KTV这些地方玩,这天跟往常一样,刘喜来到经常去的一个酒吧,然后喝酒在此期间认识了女子张红,两人点了好几杯酒边喝边聊,两人兴趣相投越聊越来越投机,有一种相识恨晚的感觉。
为了两人就喝了蛮多的酒都有些醉意,不久之后两人便一同携手离开了酒吧然后心照不宣地去酒店开了房,进入房间之后,两人在酒精的作用下便发生了不可描述的关系。
事后张红便故意在刘喜面前抱怨说自己的手机太久了,每次都是用的好卡,最近新上市的水果14PRO是怎么怎么的好用,对刘喜进行了好几次暗示,刘喜一听马上就明白了。
随后就给张红转了8千块钱,之后俩人在房间里面歇了一会又开始梅开二度,完事不久之后便双双离开酒店了。
原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可没想到一个星期之后,有一天刘喜竟然接到警方的电话通知说他涉嫌嫖娼,还要行政拘留他十天,并处以3千块钱的处罚。
原来上次跟他在酒店开房的张红是一名卖淫女子,该女子曾经多次被抓过,后面放出来了,前几天张红又在其他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因此被警方抓了个人赃并获,警方随即通过她的手机转账记录及口供找到了刘喜,并对刘喜进行了传唤,现在警方将刘喜以涉嫌嫖娼的罪名正式进行拘留,合并罚款3千。
面对警方的处罚决定刘喜明显不服气,因此提出上诉,刘喜的理由是两人到宾馆开房是自愿的而且没有金钱交易警方无权认定其作为嫖娼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刘喜是否涉嫌嫖娼?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卖淫嫖娼有三个构成要素: 不特定对象,金钱交易,发生关系。
刘喜和张红之前并不认识,是在酒吧认识的,两人属于不特定对象,完事后刘喜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张红8千块钱,两人存在钱财的交易,两人又发生了关系,这样子一看三个要素全部满足。
然而刘喜认为自己并没有表现的行为。刘喜的理由是:第一 他并不知道张红是卖淫女的身份,第二 他没有跟张红有过卖淫嫖娼的约定。第三 他给张红转了8千块钱是作为礼物而不是作为嫖资。
综上所述:他觉得自己并不属于卖淫嫖娼,两人之间发生关系纯属自愿的,属于男女之间一夜情的性质,而不是嫖娼的性质,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警方的处罚决定。
写在最后那么问题来了大家觉得刘喜的理由成立吗?是否涉嫌卖淫嫖娼?
最后大家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觉得刘喜是否应该受到处罚。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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