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干学税法:为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人为调节不可取!

税干学税法:为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人为调节不可取!,第1张

小鹿说财税 2023-03-05 09:45 发表于吉林增值税起征点2023年又有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那么,很多企业为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会存在人为调节增值税起征点的情况,税务稽查部门应当严查企业这种经营行为。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解析~

案例

日前,某稽查局受理一家物业公司的税收举报案件,该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经稽查发现三个问题:一是该公司为了享受增值税起征点税收优惠,人为的调节物业费收入;二是代收费用未计入增值税收入;三是对欠缴的物业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经核实,该公司增值税均已超过起征点,稽查机关依法责令其按照1%征收率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分析

一、无论款项收到与否均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应当在服务期间均匀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价外费用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来说,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确定全部价款时,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包括其应纳税额。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三、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根据政策并非是人为调整的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销售额非人为调整后的销售额,而是根据增值税法确定的当期应缴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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