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释法:“携带强酸乘地铁灼伤男童”,该当何罪?

今日释法:“携带强酸乘地铁灼伤男童”,该当何罪?,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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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存在主观性和差别性。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人的认识主体差别表现在每个人对同一事情都有自己的看法,而这些差别的认识是否是真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真理,应由实践来检验。

【事件简报】 近日,网传广东广州地铁车厢内有儿童被硫酸灼伤,引发大量关注。29日,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带强酸上地铁的男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广州地铁道歉。   

    经初步核查,26岁男子李某随身携带约100毫升用于首饰加工的强酸性溶液从体育西路进站,在乘车的过程中溶液意外渗漏至车厢地板。李某发现后,未留在现场看守,也未告知地铁工作人员便下车自行离开,导致上述乘客滑倒受伤。

   今日释法:“携带强酸乘地铁灼伤男童”,该当何罪?,第2张

     该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能否追究刑事责任?本文结合网络上披露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做一点法律方面的评析,仅代表一家之言。

法律评析:

       李某随身携带强酸性溶液乘车意外渗漏导致儿童被硫酸灼伤,李某是否构成犯

1、李某可能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携带、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警方的通报称,已经对李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具体下一步对李某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须由警方进一步进行调查后才能作出决定。具体本案是否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还须审查以下焦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照本案的情况,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携带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而故意非法进行携带。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意味着本罪是危险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情节严重即可。硫酸渗漏导致儿童被灼伤的后果,足以证明存在属于“情节严重”的危险后果。  

      其次,用于“首饰加工的强酸性溶液”,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硫酸属于化学品目录序号为1302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性、腐蚀性。

      故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李某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

      若后续被硫酸灼伤的儿童,伤情一旦达到重伤的后果,则李某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这一犯罪的特征是,行为人并没有伤害他人的目的,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他人重伤的结果发生。相对故意犯而言,关键在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重伤的结果。就本案而言,儿童的重伤若系被硫酸灼伤,主要原因在于李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且发生渗漏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擅自离开,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重伤。故李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且发生渗漏与儿童的重伤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客体的情况系想象竞合,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个罪名,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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