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释法:过失型犯罪与意外事件的司法界定

今日释法:过失型犯罪与意外事件的司法界定,第1张

    有时候行为人会因为自己无心的举动造成严重的后果,最严重的后果就是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就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因为行为人的过失导致了他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属于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与意外事件具有相似性,但是前者要负刑事责任,后者则不用。

[背景事件]今年春节期间,江西上饶广信区一名7岁男孩遭邻居扔来的鞭炮炸伤,导致右臂截肢,事件引发关注。据警方通报的最新信息,涉事邻居翁某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据嫌疑人后来所称,点了火引子的炮仗本是想朝旁边的池塘方向扔的,结果甩偏了方向甩到孩子旁边。涉事邻居虽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其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了孩子重伤的后果,对此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型犯罪与意外事件,这二者之间的区别究竟是什么?应当如何判定?

一、过失型犯罪行为主观上的特点

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

1、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如下特点:

①应当预见(应当注意)。应当预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是职务、业务的要求,或者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共同生活规则,或者是多年积累而形成的习惯。二是根据当时行为人的认知水平、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是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应当预见”是此种情况下与意外事件不同的判定标准。②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或者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是无认识的,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③因没有预见而发生了危害结果。

2、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有如下特点:

①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应是“已知”的状态。但其认识程度是一种模糊的认识,对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时间、如何发生及其后果均不清楚。这是过于自信过失成立的前提。②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自信缺乏充分的根据,因而仍然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凭借自己的能力、客观条件等,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行为人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根据以上法理分析,再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我们来探讨邻居的行为到底属于何种过失犯罪。按照一般正常人的能力和意识,燃放鞭炮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是多年积累而形成的一种习惯认知,行为人负有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但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无认识的,结合本案发生的环境,该处系居民生活地带。该行为符合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主观过失,也可以认定行为人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伤害结果的发生的过于自信的主观状态。主观过错符合两种过失状态。

二、意外事件的特征: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

 区别这二者的主要条件就是要分辨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这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为自己的过失没有预见的,这种疏忽又导致了他人伤害的,构成过失刑犯罪;因为客观原因根本无法预见后果,但是最后造成了他人伤害的,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原则的区别在于: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结合法律规定、职业要求等来认真考察其有没有预见的原因,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至关重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分。

结语:

     预见义务是指法律、职务、业务或社会共同生活规则所赋予的人在实施一定的行为时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责任。客观标准以普通人的知识、能力水平为依据确定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主观标准则以行为人本身实际具有的知识、能力为依据确定其是否有预见能力。

     在行为当时的条件下,根据行为人情况,行为人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能力,法律是不可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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