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侵入学生宿舍抢劫就应该成立入户抢劫

张明楷:侵入学生宿舍抢劫就应该成立入户抢劫,第1张

张明楷:侵入学生宿舍抢劫就应该成立入户抢劫,文章图片1,第2张

来源:《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进入学生宿舍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吗?

关于抢劫罪,除了基本行为,还有八种要加重处罚的情形。这来源:《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进入学生宿舍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吗?

关于抢劫罪,除了基本行为,还有八种要加重处罚的情形。这一节就来介绍一下其中的一种——入户抢劫。在入户抢劫中,最有争议的问题是对“户”的解释。比如,进入学生宿舍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吗?

“入户抢劫”的“户”该如何解释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并进行抢劫的行为。所以入户的“户”,就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以及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那么,学生宿舍属于“户”吗?

之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在刑法理论上,一般会对入户抢劫采取限制解释的态度,即限制入户抢劫的成立范围。而之所以采取这种态度,是因为入户抢劫的法定刑比较重——成立入户抢劫的,一般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基于罪刑均衡原则,法定刑过重的,在定罪量刑时更应该谨慎,应该采取限制解释的态度来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如果法定刑不重,可能就没有限制解释构成要件的必要了。

比如,虽然我们要对入户抢劫进行限制解释,却无须对入户盗窃进行限制解释。因为入户盗窃只是盗窃罪的基本行为类型,而不是加重处罚的情形,它是《刑法修正案(八)》为了扩大盗窃罪的处罚范围才增设的。也就是说,入户盗窃适用的是盗窃罪的基本法定刑,比较轻,因此没必要进行限制解释。

总的来说,虽然入户抢劫和入户盗窃都有“入户”两个字,却不能对两者做出完全相同的解释。要知道,刑法用语是有相对性的,在对具体罪名进行构成要件解释时,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做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解释。注意,虽然我们应该尽量对入户抢劫这个罪名做限制解释,不能扩大处罚范围,但也不能过度限制对“户”的解释,否则就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论。

举个简单的例子。博士生甲在校外租了一个两居室,长期在这里学习、生活。如果行为人乙闯人其中抢劫,一般会被认定为入户抢劫。这没什么争议。但是,如果乙闯人校内的宿舍抢劫住校博士生,又该怎么认定呢?如果把“户”严格限制为一般用于家庭生活的房屋,那学生宿舍就很难被认定为“户”。这样一来,乙侵入学生宿舍抢劫的行为就不构成入户抢劫了。可是,这样的结论很难让人觉得公平——不管是住校外还是校内,居住地的功能是一样的,也都跟外界隔离,为什么仅仅因为一个是租的两居室、一个是宿舍,就导致其受刑法保护的程度不同呢?

所以,对“户”进行这种形式上的限制是不合适的。我认为,既然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的场所,也和外界相对隔离,那侵入学生宿舍抢劫就应该成立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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