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讲“处罚自家鱼塘电鱼”案
作为律师,本着“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的态度,有必要从专业角度向宜宾公安请教几个问题。
从视频看,宜宾公安引用了《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但是阿sir啊,看法条不能断章取义的啦!
虽然法条里有“禁止电鱼”的词组,但后面紧跟着“破坏渔业资源”的限定,指的是有破坏渔业资源的结果或现实可能,才触犯该法条。什么是渔业资源?指天然水域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鱼、甲壳类、贝、藻和海兽类等经济动植物的总体。自家鱼塘里的鱼都是自己养的,是私人财产,绝不是渔业资源。
同时,从《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八条得知,即使触犯《渔业法》,除非法条对处罚机关作出了特殊规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如果依据《渔业法》执法,这手伸得有点长。
再进一步,根据《渔业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就是说,自家鱼塘根本不是《渔业法》的适用范围。上文的网友不是也说了,照宜宾公安的逻辑,自家鱼缸里的鱼,是不是也不能电?
最终宜宾公安似乎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以“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为由进行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该条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章节中,也就是说,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违法行为,应具有“妨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或现实可能性”。“电网”是指由变电站、配电站、电力线路和其他供电设施所组成的供电网络。我不知道该男子是用自家电线直接接到鱼塘里电鱼,还是使用便携电瓶组装的带电线的竹竿上电鱼。无论哪种方式,都不是法律规所指的“电网”。而且,在自家鱼塘里用电,也不会妨害公共安全。
宜宾公安急于教育民众安全用电、保护渔业资源的良苦用心,我们都懂。但作为执法机构,如果缺乏基本的法治思维和严谨的法律逻辑,甚至还偏离了普通民众都具有的正义直觉,就难免让人啼笑皆非了。
这位被处罚的可怜男子,如果你习惯息事宁人呢,也就罢了。要是喜欢打破砂锅问到底呢,可以翻看宜宾公安给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应该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XXXX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吃晚饭时喝了瓶啤酒,现在写文章,会不会被定义为酒后寻衅滋事?我很害怕。
作者:浙江简策律师事务所 陈建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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