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检察】扬州江都:普通的买卖纠纷?检察官识破“案中案”

【地方检察】扬州江都:普通的买卖纠纷?检察官识破“案中案”,第1张

一起看似普通的买卖合同违约案件

经过法院多次审理未能息诉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新疆、江苏两地检察机关的接续协作和深入调查下

利用“空壳”公司骗取

高额违约赔偿款的虚假诉讼浮出水面

……

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给了我们民营企业信心,目前生产稳步推进,产值已经上升了113%!

2月15日,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干警在回访甲公司时,公司代表由衷地说。

事情还要从2017年说起。新疆的甲公司与江苏的乙公司签订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后,买方甲公司发现卖方乙公司无相应生产资质,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后,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赔偿和违约金。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起看似平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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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买卖不成高额违约赔偿起纠纷

2017年4月12日,买方甲公司通过周某牵线搭桥,与卖方乙公司签订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为380万。因发现乙公司履约能力有问题,遂拒绝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于是乙公司向新疆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5万余元与违约金43.8万余元。

乙公司称,其为履行其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而向丙公司采购设备,因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无法向丙公司支付购买设备预付款,丙公司和居间人周某都将乙公司诉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和居间费等损失等,且已经获得江都法院判决支持。后经新疆法院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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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检察官识破“案中案”

甲公司不服吐鲁番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吐鲁番市检察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于2021年1月向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移送相关线索。

江都区检察院检察官初步调查发现,乙公司、丙公司的参保人数均为零,两家公司都是“空壳”公司。乙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等材料均由居间人实际保管、使用。丙公司也是虚假诉讼案件的重要一环。遂与吐鲁番市检察院商定,中止审查乙公司与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由江都区检察院先行办理江都法院判决的两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

检察官深入调查发现,乙公司支付丙公司的预付款由周某事先转入乙公司,丙公司再退还给乙公司;乙公司由周某实际经营,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均由周某保管;乙公司、丙公司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费均由周某支付,案件代理材料、证据材料均由周某邮寄。

案件真相大白。周某是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乙公司未机械制造实体经营,其真实角色定位是买卖双方的中间商。因甲公司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周某便策划了这两起虚假诉讼案,伪造乙公司为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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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

炮制虚假诉讼者付出代价

2021年4月23日,江都区检察院就两起案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2月,两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获江都法院再审改判。周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被移交公安机关,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江都区检察院将两起案件改判结果和周某判决文书移送给新疆检方,为审查乙公司与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提供坚实依据,历经五年的民事虚假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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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讨论案情

来源 | 江都检察

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吴平 赵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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