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理障碍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因生理障碍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第1张

我国《民法典》及《婚姻登记条例》中,并没有规定禁止有生理缺陷的人结婚,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和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非常必要。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至于不能正常地过性生活,就难以达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他如性格、志趣等方面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法治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当然生理缺陷并不是法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在配偶一方明知另一方存在生理缺陷又自愿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但是鉴于生理缺陷会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生活和感情,有生理缺陷一方应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给对方选择权。根据以往案例总结,对于夫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因生理缺陷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另一种则是因生理缺陷能过夫妻性生活但是无法生育子女。根据现行法律,对于后一种情况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和依据,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在审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单纯以不能生育子女作为可以判决离婚的理由。但是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因不能生育而判决离婚的案例的确不少,这值得我们深思。(《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裁判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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