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裁判观点

最高院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裁判观点,第1张

最高院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裁判观点,图片,第2张

1.行政机关无权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周东梅诉港闸区政府行政确认案

来源:行政法实务 2020-11-11推送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故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同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纠纷,亦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关案号】

最高院(2019)最高法行申13764号

2.当事人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并不因此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2023-02-11 推送

【裁判要旨】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当事人作为农村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当事人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基于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至于当事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行政机关仅以当事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当事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相关案号】

最高院(2020)最高法行申13515号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除了户籍条件以外,还要结合其是否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要求的义务

来源:鲁法行谈 2023-02-24 推送

【裁判要旨】我国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对涉及村民利益包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但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有相应的权益,除了户籍条件以外,还要结合其是否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要求的义务予以确定。一般而言,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则不应享有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但是,如果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会议决定中的相关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对某些成员履行义务设置障碍或者不当限制,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则不能以此为由剥夺该成员的权益。

【相关案号】

最高院(2017)最高法行申2853号

4.户籍迁入农村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最高院(2017)最高法行申2853号

4.户籍迁入农村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来源:农业农村法治 2023-02-22 推送

【裁判要旨】

金欣宜2008年出生时随父亲金继兵将户籍登记在安徽省定远县,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陈家坪组。金欣宜以其属于陈家坪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望城区政府、望城分局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但未提交陈家坪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一、二审法院以金欣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家坪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为由,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案号】

最高院(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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