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1张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1980元、二类1880元、三类1780元;

二、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1.4元、二类10.8元、三类10.2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1.3元、二类20.2元、三类19.1元。

其中,我市一类地区为: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清徐县;二类地区为阳曲县;三类地区为娄烦县。

特别提示:最低工资指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记者/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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