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山东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第1张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山东统计年鉴-2022》公布的2021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自2023年3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青岛海事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47384元以下(含47384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及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47384元但在189536元以下(含189536元)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特此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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