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具体案件中学民事诉讼法(一)

从具体案件中学民事诉讼法(一),第1张

      作者希望通过“上海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系列案事实”和“上海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系列案思考”两部分内容,敬请法律工作者批评指正,让没打过官司的公众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增长一点诉讼知识,提高点法律意识。

    一、 上海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系列案事实

    上海三级法院法官在一起“离婚纠纷案”和“夫请求在共有房产证(登记薄)上加名字案”中,未依法“立、审、判”,在审判的程序和实体中恣意妄为,枉法裁判结果是:“离婚纠纷案”法官们帮助妻掩盖“感情破裂”真实原因是妻不忠实婚姻(包括转移隐藏共有财产)性质,改变为“财产纠纷”偏离了是否“感情破裂”法律规定,且已超出妻诉求(妻只有离婚和分割房产诉求)作出判决;“夫请求在共有房产证(登记薄)上加名字案”被法官故意偏离真实诉求和法定案由,将乱用审判权力,说事论理逻辑不自恰,判决不能自圆其说。法官实施枉法裁判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1月22日女方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虚假诉讼(2016)沪0107民初2356号案,法院不但未起到定纷止争,还开启了女方与男方真正的纠纷之门。

    1、普陀法院在无管辖权(后面的24700号案已证明)情况下,立案时原告未提交证据,法院竟允许女方在3月3日开庭时才提交证据。且证据目录中:(1)体检结果报告冒充“家暴”证据,更不符合证据“三性”;(2)女方“证据清单”中提出:“房产是原告购买的”、“公积金贷款130万”。 2、起诉之后,女方有私自在链家出售系争房产等行为(有一审案卷为证)。3、有2016年8月15日女方到上海和睦家医院检查事实(有民生银行支出为证);举报人曾去该医院核实过,接待医生没有否认是孕检,但是想取得报告需要本人到场。4、有2016年7月15、16、17日女方与陈某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山如易阁同修旅社是“求子”(有住宿登记同一房间记录和民生银行支出为证)。 5、2016年3月21日法院虽然判不支持离婚,但对原告“家暴”证据等均未依法质证辩论。普陀法院是在事实不清楚的状态下做出判决,掩盖了女方的诉讼行为完全是自导自演的虚假诉讼,也为双方后续纠纷留下隐患。

    (二)前面的虚假诉讼引起男方的警觉,为保护婚姻和阻止女方私自处置共有房产,2016年5月4日,男方依据女方起诉离婚时提交给普陀法院的证据材料诉请在系争房产证上加名字(2016)沪0107民初12378号案。

    此案审理中,从女方提供给法院的房产登记申请材料中出现:1、女方实际户籍是辽宁丹东而登记申请表“户籍为上海”;2、贷款是房屋抵押贷款而非公积金贷款;3、将男方出资50万元首付款谎称为“男方父母赠与购房款”;4、女方私自办理用男方公积金从2014年1月开始还房贷等虚假、违纪违法问题;女方用虚假登记损害男方权益将共有房产“洗房”在自己一个人名下,可谓心机算尽。5、法官蒋国红在该案庭审中:(1)违法违纪庭审(有录音和案卷为证);(2)原告不是合同签订人却以“合同纠纷”开庭两次,浪费两次审判资源;6、法官朱俊:(1)未经裁定即进入普通程序审理;(2)庭审中不归纳争议焦点“房产证上为什么没有男方姓名”?也即,涉及到是否存在“女方虚假登记损害责任”!(3)未对原告出资50万元首付等证据进行质证、辩论;7、合议庭组成不合法:(1)蒋国红依法应回避而不回避;(2)原被告未申请陪审员且此案也不符合需要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法律规定。8、在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调取完整抵押贷款登记等材料以查明登记事实后,审判法官竟然匆忙造假缺席判决了;9、判决书恣意妄为:(1)法官在审理中未明确原告诉求,却故意在判决书中篡改原告仅请求加名字诉求;原告男方有合理合法出资50万元首付款,诉求“于法有据”被错误认定为“于法无据”;(2)判决书中虽有法院认为系争房产属共同共有,但法官却在判决书中改变歪曲原告男方的请求本质是加名字诉求;(3)将涉及《物权法》纠纷故意用《婚姻法》判决,荒唐!(4)既然法院判决原告“于法无据”,那么,法院让原告承担诉讼费46800元才真正是“于法无据”!(5)该案判决使得司法裁判认为与行政登记内容相悖,判决结果既与事实证据相悖又丧失了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6)审判法官故意掩盖女方的登记过程违纪违法,让人不能不怀疑不公正审判中法官“有猫腻”!双方争议本质或焦点根本不是是不是共同共有纠纷,而是为什么没有原告名字!完全属于《物权法》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案件!综上,朱俊、蒋国红实属明显枉法裁判!原告不是合同签订人却以“合同纠纷”开庭两次,又以“确权纠纷”开庭两次,四次开庭均未归纳“争议焦点”,回避被告“虚假登记侵权”事实,判决书中说事论理中还认可系争房产属于共同共有,判决却错误的依据《婚姻法》第十七、十九条明目张胆枉法裁判,判决原告承担46800元于法无据!

    (三)(2016)沪0107民初24700号案:

      2016年9月普陀法院又在“民初12378号”案尚未作出判决,且在:1、无管辖权情况下;2、在立案缺少“审批人”状态下,又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四)(七)项规定立案;3、法官陆敏等人无视女方对婚姻不忠实、不诚实诉讼事实,违法与女方单独开庭造假“谈话笔录”; 4、陆敏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向男方发送起诉状副本,有案卷54页收费时间2016年10月12日和第5页男方“收到应诉通知书时间为11月13日”记载为证。5、陆敏等人造假“少李”、造假男方签名送达文书案件移送,使得案件移送裁定书男方至今未收到过(有该案卷55和70页为证),等等。陆敏等人违法司法行为证明该案是一起法院为女方诉讼提供便利而造假案!

    (四)(2017)沪0115民初1412号枉法裁判案违纪违法事实:

      1、浦东法院在:(1)2017年1月3日普陀法院“民初12378号”案尚未作出判决;(2)男方作为被告尚未收到移送函;(3)故意隐瞒普院法院造假移送事实情况下,立案了。2、1月24日浦东法院储刘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私自与女方造假弄出“谈话记录”,帮助女方隐瞒对婚姻不忠实而不出席庭审事实;3、储刘明造假“无人签收”2月8日开庭送达文书;4、储造假收取女方2万余元诉讼费手续;5、储违法并隐瞒女方不出庭是由于同陈姓男子1月31日去美国(生产)不忠实婚姻事实理由做出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6、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理由同前一个案,此略);7、庭审不归纳争议焦点,未组织对原告“家暴”等证据质证、辩论;8、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感情破裂理由系男方请求在共有房产产权证上加名字,既不合理也不合法;9、更有陆家嘴法庭自称尹志君女士是储刘明合议庭的审判长,口头用电话02158214483通知男方父亲“申请储刘明回避”的答复和复议结果(有通话录音),荒唐透顶!10、未调解;11、储故意缺席判决。11、该案涉及到原被告共有财产车辆、房产以及公司几百万元100%在原告及其母亲名下,判决离婚时仅判给被告6万元车辆补偿款。以上事实证明浦东法院在合议庭严重违法、原告女方无合理合法感情破裂事实理由情况下和女方诉讼中转移、隐藏共有财产,储刘明故意不查清纠纷基本事实清情况下,在判决书不敢写明依据《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哪一“款、项判决离婚,储刘明恣意妄为枉法裁判!

    (五)(2017)沪01民终9332号案枉法裁判主要事实:

      上海一中院审判长黄蓓,1、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狼狈为奸,将一审争议焦点“感情破裂与否”确认为“财产纠纷”后,各怀鬼胎,违法审判,帮助女方实现了判决离婚并隐瞒、转移共有财产目的枉法裁判。2、在“谈话记录”中有双方白纸黑字同意调解情况下,又不调解!黄蓓在没有完成二审程序,采取对男方极不负责任行为就匆忙做出枉法判决。黄蓓乱用审判权于股掌之中!!

    (六)加名字二审(2017)沪02民终3948号案,上海二中院王珍审判长不依法出庭审理,只让马忆蔺一个人恣意妄为审理,不归纳争议焦点、不组织对男方当事人出资50万元首付款等证据质证辩论,马忆蔺审理案件如同儿戏,无视上诉人正当合法请求加名字诉求事实理由,合议庭又缺席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同时“于法无据”违法收取男方24600元。特别是,在上诉人不知情状况下,在“审理笔录”第6页末尾,一个字迹无法辩认的人偷偷摸摸写下:“…对…内容不予认可”。既然是不认可,此次庭审也就无效,需要重新审理!法院枉法裁判还可赚取当事人大量钱财,实属罕见!

     (七)“再审”(2018)沪民申628号和(2018)沪民申135号案程序中,上海高院再审法官走过场、随心所欲,无视男方提交的上海银监局出具的调查女方造假“独身证明”申请贷款材料、去美国旅游EVUS登记信息中有陈某男信息以及女方名下有四个公司、还伪造上海户籍、违规违法签订合同、以“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将双方共有房产抵押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事实,然后在“离婚纠纷案”中虚假陈述声称是自己一个人购买房产等新证据,这些证据更进一步证明了女方不忠实婚姻以及隐藏转移共有财产等事实。上海高院法官无视一、二审判决结果对男方明显不公事实,无视男方提交的新证据,充分证明上海高院丧失审判监督下级法院法官涉嫌枉法裁判作用!

      一、二审法院和上海高院,在男女离婚纠纷案和男方请求“加名字”案的审判中,完全违反《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违反男女“离婚时”对“感情破裂”和共有产财分割的法律规定,是对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契约”的严重司法侵害。且,整个审判中诉讼代理律师起到助力法官枉法裁判的作用!!

    (八)(2017)沪0115民初83715号无管辖权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上海三级法院审判后,浦东法院在进入执行程序中违反《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一款(一)项“专属管辖”规定,受理了女方“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分割系争普陀区房产案。加上,此案本应是储刘明在(2017)沪0115民初1412号案调解却不调解,主审法官赵怡、万秀华等人违反民诉法第93、94条等法律规定,在事实不清楚的基础上,未分清是非,且主审法官赵怡、万秀华等人本应堂堂正正出面却自己不露面背后操弄并声称“不签协议女方就撤诉”等协迫男方父母与女方签订了关于系争房产分割协议。赵怡、万秀华等人明显违法违纪行为帮肋女方实现了不判其隐藏转移的其他共有财产目的。严重损害了男方的财产权益!

      截止到今天,上海公积金中心改正错误退还了经过男方投诉后男方的公积金,辽宁金钟律所退还了男方律师代理费。

      上海普陀区、浦东新区法院、上海一二中院和上海高院法官均在审判中未查明基本事实,乱用审判权力,恣意妄为,适用法律错误行为,涉嫌枉法裁判!原被告代理律师的虚假诉讼以及违法代理行为助长了审判法官的枉法裁判胆量。

      综上事实理由,男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三)项规定。但是,上海高院却未依法裁定再审。上述事实理由也符合《民事法律审判监督》第x条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判监督。上海法院系统性的“恶”在个案中展露无疑,在今日中国司法领域实属罕见!(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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