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

论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第1张

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

——评最高法(2008)民二终字第62号

【裁判要旨】基于同一事实,也可以同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刑事案件中作出处理,不影响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就应当“刑民并行”,将涉嫌犯罪的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简要案情】2006年11月22日,然自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先其称自己是中共中央老干部局局长,曾任第五十四集团军军长、上海警备区司令员、湖南省军区司令员,并称自己拥有大厂县46800亩土地一级开发土地的事实,采用欺诈手段,使黄河公司误以为真(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均为虚构),与然自中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然自中心将其持有的先农坛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黄河公司,价款2.6亿元;黄河公司在协议书签署3日内支付定金1000万元;然自中心在收到黄河公司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开始协助办理股东名册变更,自变更之日,黄河公司成为先农坛公司的股东。2006年11月24日,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后,黄河公司将定金1000万元打入然自中心账户。此后,黄河公司认为刘先其有诈骗嫌疑,遂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公安分局)报案。2006年11月26日,朝阳公安分局决定对刘先其以诈骗立案侦查。27日,对刘先其进行了拘留。12月30日,刘先其取保候审。2007年8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先其涉嫌诈骗对其批捕。2007年4月18日,然自中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河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9000万元及滞纳金9720万元。黄河公司对然自中心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然自中心返还其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同年12月10日,然自中心申请撤回对黄河公司的起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然自中心撤回起诉。

【争议焦点】黄河公司在北京高院对然自中心的反诉是否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审理,等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刘先其涉嫌刑事诈骗犯罪审理结果?

论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图片,第2张

【法院判决】黄河公司在北京高院对然自中心的反诉不必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刘先其涉嫌刑事诈骗犯罪审理并行不悖,可以“刑民并行”。

【赵律简评】从权利保护而言,一味坚持“先刑后民”不利于对受害人实施权利救济。首先,诉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民诉法》第119条规定了起诉的法定条件,就意味着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条件,法院均应当受理,而不能因为案件涉嫌犯罪为由拒绝裁判。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公然侵犯;其次,民事诉讼能够提供更为周全的救济。受害人通过刑事赃款赃物的退赔很难完全弥补损失,而民事判决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如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如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均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用以作价补偿受害人。再次,强行要求受害人在刑事程序终结之后再提民事诉讼,往往实质性地损害其合法权利,一方面将受害人的诉权从时间上予以限制,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另一方面,一部分刑事案件久侦不破或久审不绝,导致相应的民事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甚至可能超过民事诉讼时效而造成无法换回的损失,这就违背了基本的权利保护理念。

综上三点,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刑事案件中作出处理,不影响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就应当“刑民并行”,将涉嫌犯罪的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赵律简介】赵治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金融学学士,湖北红安人,中共党员,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及仲裁、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公司法律顾问。赵治刚律师拥有出众的法律理论修养,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201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同时向多家企业提供各类专项法律服务,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制定、谈判及相关诉讼活动,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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