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立法解决流浪犬(流浪动物)问题|2023全国“两会”建议征集

建议立法解决流浪犬(流浪动物)问题|2023全国“两会”建议征集,第1张

编者按:在2023年全国“两会”即将到来之际,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或“绿会”)党委、党支部指导的2023年全国“两会”议/提案建议会拟于2月10日以线上线下并行的方式召开。在工作组发出2023年全国两会议/提案建议的征集通知后,收到了来自各方的积极响应。现将安庆师范大学的老师提出了“关于立法解决流浪犬(流浪动物)问题的建议”整理分享如下。

按/阿西叶 审/Cherry 编/老夏

一、案由

我们生活的城市和校园有很多流浪犬,因为发生过流浪犬咬人事件,小区和校园的流浪犬多次被抓捕,有的被杀。通过网上信息,以 “流浪犬 杀 2022年” 为关键词的网络搜索有462000个结果,2023年1月报道某女两年杀死700只流浪犬,2022年12月报道4人毒死89只流浪犬,9月某地保安毒死11只流浪犬,另一地保安打死一只在喂奶的流浪犬……流浪犬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处置才使人类对之无忧?才是科学合理,对人类无威胁并且不违背道德和生物共存原则?才让人心恢复常态?

《2021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来自官方留检所和救助站统计,不包括未被救助和栖居在农村的流浪犬,2021年流浪犬数量高达4000万只。流浪犬活动在居民区、学校、公园、大街小巷等区域,除妨碍交通、破坏财物、粪便污染、噪音扰民外,还常伤人、传播人畜共患疾病,给人民的正常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市容和社会治安等带来非常大的危害。流浪犬问题早已不是某个区域某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球关注并致力于解决的重大问题。

流浪犬主要来源于宠物犬走失、被遗弃或受惊吓逃离主人,其变成流浪犬后未经绝育而无节制繁殖,致使数量越来越多。所以,流浪犬的存在及其数量增长与宠物犬主人的责任心、文明素质和社会公德心有直接关系,不同城市对流浪犬的处理处置方式也反映了各地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公民道德水准。因此,尽快合理处理、处置流浪犬,从根本上解决流浪犬问题迫切需要立法支撑。

二、关于流浪犬问题的管理措施现状

近些年我国多地出台了涉及流浪犬的地方性法规(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制度和行动方案(如流浪犬专项整治通告),但因法律效力层级低、执法力度不够、处罚设置过轻、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导致可行性差,非但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存在原有矛盾激化的案例。时至今日,虽然《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涉及流浪犬的零散条款,但内容空泛(见附表),我国尚未有一部关于流浪犬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不论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流浪犬数量增长都没有实现实质性的禁止。

三、建议

对流浪犬(或者流浪动物)问题的专门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1、禁止杀灭

流浪犬和野生动物一样,是大自然的产物,生态系统的一员,本着生物平等原则、社会善风良俗以及人道主义,应禁止杀戮、安乐死等粗暴简单的方式。对于疾病或受伤无法治疗的流浪犬,安乐死应由专业兽医实施最快最小痛苦的方法。

2、送救助站或收容所不宜作为长期手段

近些年多地实施了流浪犬专项整治行动,捕到的流浪犬被送到救助站或收容所。但国内现有的救助站和收容所主要是由爱心人士自发组织,其资金多来源于社会捐助和发起人的个人投入,非常有限。流浪犬防疫、绝育、治病成本高,饲料购买、冬季防寒等经费往往都捉襟见肘。出于人道主义的个人行为固然体现了中华民族善良美德,但无法控制流浪犬规模的扩大和造成的社会安全影响,对流浪犬的处理处置不能单纯依靠民间组织的救助。如果长期依赖于救助站或收容所,流浪犬生存难以保障,同时还会继续繁殖,数量继续增加。

3、尝试TNR法试点

TNR方法于2018年诞生,能使流浪犬数量显著下降,具体流程是抓捕(Trap)――全面绝育(Neuter)――注射疫苗――剪耳做标记――领养和放归(Return),国内外实践效果都较好,但有弊端,建议先试点。

4、立法,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针对流浪犬进行专门立法,在立法的基础上对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提以下建议:

(1)针对当前地方现有的文明养犬管理条例,补充传染病登记和治疗记录、死因登记并注销、绝育登记、不同犬型生育次数、生育数量限制、生育前备案、生育的幼犬)抚养或转赠计划、生育后登记、转赠信息登记、幼犬死亡登记等内容;补充定期检查内容,检查宠物是否做绝育、超生、打疫苗或打了何种疫苗、幼犬生育登记、幼犬是否转赠或做其它何种处理等;

(2) 鼓励群众发现弃养宠物犬行为积极举报,对弃养者给予惩罚(参照如德国、波兰等流浪犬管理较成功的国家做法);

(3)流浪犬专项整治活动中抓捕和运输以尽量减少其身心痛苦的方式,尽量不致其受伤或惊吓;

(4)送到救助站或收容所的流浪犬要及时做传染病检查,以防传染其它流浪犬;

(5)设置流浪犬收容后维护条款,也可称流浪犬福利条款。地方政府对救助站和收容所每年给予一定资助,确保满足流浪犬免疫、绝育和温饱等基本生活条件。对于流浪犬送救助站或收容站,由流浪犬所在地块的管理部门做免疫、绝育并给予一定资助(可促进相关管理部门从源头控制力度);

(6)救助站和收容所构建会员制,宠物主人可成为会员,将自己的宠物送养或寄养,缴纳会费或捐赠。

5、建立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成立由公安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动物协会、融媒体等多单位组成的专项整治组,建立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1)城管局:负责牵头流浪犬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联络、综合分析等。

(2)公安局:依法查处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依法处理整治过程中遇到查处无证养犬、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引起暴力抗法、阻碍执法工作等的行为。

(3)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流浪犬的免疫、检疫工作,犬只收容中心防疫条件督导工作,监管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

(4)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办理涉犬经营单位登记,依法对犬类经营单位涉流浪犬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犬类经营单位涉流浪犬的收费进行统一规定,对涉犬经营单位违反市场监管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5)卫健局: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犬传播疫情处理;保障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做好被犬伤人员的伤口处理及狂犬疫苗的使用。

(6)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宠物犬信息管理,负责宠物犬出生与死亡登记、生育、户口转移、防疫等具体事宜,及时向城管局和动物协会报告管辖区流浪犬信息,协助城管局和动物协会救助及送收容所。

(7)融媒体和动物协会: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文明养犬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爱护流浪动物妥善安置流浪动物的公德品质;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自觉参与犬类监督管理。

附表:与流浪犬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条款

法律法规名称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

第十章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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