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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担保人(直接裁定执行财产人)等7类人员进行添加,并提起总对总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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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针对首执、执恢案件。根据最高法规定,执行案件在移送执行局后,不得添加任何执行主体。
7类人:担保人、保证人、次债务人、被执行人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体工商的经营者、擅自解冻或支付的协助义务人,可以裁定直接执行,裁定生效后就可以在系统按照如下操作进行网络查控。
操作如下:(请一定要注意、仔细、认真看有颜色的字)
第一步:更多功能--执行事务处理--执行主体--直接裁定执行财产人
第二步:新增--填写相关信息--保存
第三步:验证身份,一致后,等待半个到3个工作,提起总对总查控
注意:第三步进行的查控,此处进行的总对总查控,后续措施依然从此处进行。比如本次从此处查询了某个担保人银行账户,要进行后续的冻结、扣划、解冻等措施,依然从此处进入总对总。
不可直接从办理节点'网络查控’进入。否则,进行后续措施会提示错误如下。若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如下错误提示,可将问答重看一遍,或直接咨询执行小蜜'总对总操作提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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