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从成立到运营财税处理

小企业从成立到运营财税处理,第1张

第一篇 筹建期的账税处理

企业办了营业执照,一般还不能正式开门营业,原因在于,作为工业企业要租建厂房,购买机器设备等;作为商业企业要租店铺,购买商品等,只有这些前期的准备工作就绪,才能开门迎客。这段时间,可称之为筹建期。

筹建结束时点主要有3种说法:

1、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2、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

3、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注意:筹建期的具体认定,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加以确认。

一、筹建期中的“开办费”账务处理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1、账务处理:

(1)发生费用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月末结转期间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2、开办费金额较大,选择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摊销,可以使开办费更多的在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三年的年限内摊销。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3、选择在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当年若形成亏损,可能难以在5年之内弥补完全。开办费金额不重大,选择在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样直接简化处理。

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二、税务注意事项

1、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广告宣传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筹建期的开办费

在筹建期除了有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以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开办费用。比如,房屋的租赁费,相关手续的办理费用等。对于这些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以上两个规定,企业筹建期的开办费用,可以选择一次在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作为待摊费用分三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4、筹建期的开办费不能用于计算企业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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