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裁判要点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裁判要点,第1张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客体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是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源代码经编译后转换为目标代码,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装置读取目标程序后,显示软件运行界面、过程、结果等内容。因此,在进行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时,不能根据用户界面可视化内容的相似与否进行侵权判断,而应根据源程序、目标程序或文档的实质性相似性,确认是否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具体而言,在实践中举证证明自己为软件权利人的方法如下。
1、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形成,为了更好的证明作品完成时间以及权利人,开发者可以向版权登记机关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备案,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269号案件中,信诺瑞得公司为了证明其对权利软件享有著作权,提供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公证证明国家广电总局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使用信诺瑞得公司的权利软件产品,相关IP地址的网页上写明了权利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并注明了“信诺瑞得”标志。
2、申请鉴定
随着技术的发展,软件产品存在需要更新迭代的问题。部分权利人在进行第一代产品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备案后,可能就不会再去进行新版本的登记。在出现针对软件新版本的侵权纠纷时,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结合其他权利声明证据,证明软件的权利人。
在(2007)苏民三终字第0018号案件中,石鸿林于2000年8月1日开发完成“S型线切割机床单片机控制器系统软件V1.0”(以下简称“S系列软件”),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系该软件的著作权人。HX-Z型控制器的系统软件,系上述S系列软件的改版,也是由石鸿林开发完成。由于该改版软件未进行登记,为证明其权利归属,石鸿林申请了鉴定,通过鉴定机构鉴定证明S系列软件源程序与HX-Z软件源程序实质性相同,从而证明其归属于石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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