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水库泄洪遭遇索赔案例及几点思考

我省水库泄洪遭遇索赔案例及几点思考,第1张

小编:前些日子和一位县里的防办主任闲聊,说起水库泄洪遭遇损失的责任和赔偿问题。恰巧之前在工作中和黄教授请教过水库泄洪遭遇索赔的问题,热心又负责的他整理了几个省内的案例和一些感想,供大家参考。

一次接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来访的经历,让我对水库泄洪遭遇索赔的情况有一定关注和了解。前几天堂松正好和我聊起了这类事情,邀请我把经历的几个案例做一整理,供有兴趣的人士参考。

案例一

2004年8月“云娜”台风期间,福溪水库正常泄洪,洪水漫过下游万岙潭防洪堤,防洪堤外的某养殖场(某渔业有限公司)受淹,造成经济损失。

2004年12月14日,某渔业有限公司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福溪水库管理单位乐清市水利电力总站索赔。

温州市中院总体上采纳了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温州市水利局关于福溪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的批复》实施水库运行调度,正确执行温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洪水调度令等证据,认定水库泄洪符合法律规定。温州市中院于2008年9月27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之后,原告将该案件上诉至省高院。

由于省高院对水库洪水调度方面的一些概念和技术要求不是很专业,于是他们就找到省水利学会。学会的同志就把省高院的一位庭长领到省防指办请求帮助,办领导安排我给他们提供咨询。省高院法官们把水库的一些特征值,特别是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的指标,包括汛限水位等,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他们关注的要点是水库是否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和洪水调度令执行。我查阅了相关资料,福溪水库完全是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运行和上级洪水调度令执行的。并且福溪水库泄洪设施是一个开敞式泄洪闸,没有其它人工可以干预泄洪的设施,水库水位超过了溢流顶的高程,它就自由溢洪,所以根本不存在人为对汛限水位控制不当的情况。他们咨询的内容非常详细,我一一作了解答和技术解读,具体一些细节方面,现在也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咨询完毕后,有十几页纸的咨询内容,法官都要求我每一页都签了字。

我把省高院法官来访这件事告知了温州市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处的处长。一段时间后,我又电话询问他案件进展情况。他告诉我,福溪水库方赢了,因为水库管理单位完全是按照温州市水利局批准的福溪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温州市防指的调度令执行的。

省高院于2009年4月17日做出的终审判决结论是:原告乐清市某渔业有限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省水库泄洪遭遇索赔案例及几点思考,图片,第2张

(福溪水库)

案例二

2005年6月22日8时30分,由于有较大洪水,水位超汛限水位,丽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当时的洪水调度权限在防指)下令开闸泄洪,紧水滩水电厂开启水库闸门泄洪,出库流量1000立方米/秒。泄洪过程中,下游石塘水库的养鱼网箱受漂浮物挤压,导致网箱内鱼死亡和受伤造成损失。事后,养殖户起诉到云和县人民法院,要求紧水滩水电厂进行赔偿。

在应对该案件的过程中,由于之前没有处理过类似事情,紧水滩水电厂的一位总工程师打电话咨询我。

结合省内外水库泄洪遭遇索赔相关案件的情况,我给他的建议是:水库泄洪是执行丽水市防指的指令,不是水库管理单位自主泄洪。建议他们答辩时提出诉讼主体不对,原告有什么问题要解决、索赔的对象应该是市防指。后来他们大致是按照我的建议思路去应对的。

云和县人民法院认定紧水滩水电厂按汛期控运计划运行,执行丽水市防指指令正确无过错,并且水库泄洪预警也做了,不存在相关责任。此后原告又上诉至丽水市中院,法院开庭审理该上诉案件,认为云和县法院审理认定的实事正确,依据充分,驳回原告的上诉。此后又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了解情况后就没受理该案件。

我省水库泄洪遭遇索赔案例及几点思考,图片,第3张

(紧水滩水库)

案例三

该案例某地防指的一位同仁提供。

受2016年“鲇鱼”台风影响,温州市防指于9月28日12时下达洪水调度令,28日14时起百丈漈水库开闸泄洪,出库流量67立方米/秒,整个泄洪过程中最大下泄流量258立方米/秒。开闸泄洪前,水库按《放水预警方案》拉响泄洪警报,以传真形式发至下游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电话告知下游文成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

事后,某旅游开发公司以受水库泄洪影响,其修建的旅游设施遭受损失为由,要求政府部门及水库进行赔偿。某旅游开发公司因对政府部门的协调过程和结果不满意,于2017年3月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赔偿其财产损失,法院于6月19日立案。

文成县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公开审理此案,认定百丈漈水力发电厂的泄洪行为并无过错(注:概况起来的意思是水库按汛期控运计划运行,执行温州市防指调度指令正确,水库放水预警已尽到一个善良人的通知义务),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某旅游开发公司诉讼请求。

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2019年7月向温州市中院提出上诉。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月1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对上诉人(原告)、被上诉人(被告)在三个方面的存在的主要争议做如下裁定:

1.关于水库在“鲇鱼”台风来临前水库是否需要预泄。上诉人主张水库未预泄存在过错,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关于水库泄洪量是否违反市防指的指示。上诉人主张水库操作违反市防指的调度令,依据不足,二审不予采纳。

3.关于水库在放水预警、检查中是否存在过错。上诉人主张水库在“鲇鱼”台风期间放水预警、检查工作存在明显过错,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温州市中院的判决结论是:某旅游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2020年6月6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方)某旅游开发公司,向省高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2020年7月29日,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9月24日,省高院组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在民事裁定书中指出: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某旅游开发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裁定如下:驳回某旅游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

我省水库泄洪遭遇索赔案例及几点思考,图片,第4张

(百丈漈景区)

几点思考

三起水库泄洪遭遇索赔的案例最终结果都是法院认定水库管理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水库在洪水影响期间的泄洪仍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水库运行调度一定要依法依规进行,也就是一定要严格执行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有调度权限部门的调度指令。

2.调度命令必须正规、规范,有调度权限的单位下达的调度令一定要正确规范,以书面的形式下达,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主要领导签名。

3.机构改革之前,调度命令是由各级防指(代表政府)下达的,权威性比较强。防汛体制改革后,水库的洪水调度指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两者相比,后者权威性似乎弱一些。所以,要加强宣贯和命令执行的监督,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命令的权威性。

4.从几个案例看,原告基本都清楚各级防指(代表政府)下达的调度令权威性很强,将政府和防指作为索赔对象打官司胜诉的可能性小,往往将矛头对准水库管理单位作为索赔对象。遭遇这类事件,水库管理单位要积极面对,从诉讼对象不正确、执行控运计划和调度指令不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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