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复: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答复: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第1张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22)最高法行他10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及土地置换协议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所谓“其他合理方式”,包括确定合理的利息损失,以及按照决定赔偿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等。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估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如存款利息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可以按贷款利息计算。

此复。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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