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未备注用途,出借人的多笔转款该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中,未备注用途,出借人的多笔转款该如何认定?,第1张

案情简介

兰步柱与兰步辽是同乡关系,2019年3月12日,兰步辽找到兰步柱提出有项目可以与其一起合作,需要启动资金50万元,兰步辽提出投资30万元,兰步柱投资20万元,主要由兰步辽负责项目的运营,所得利益由两人均分。

兰步柱担心投资风险大,提出将20万元出借给兰步辽,兰步辽同意但两人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后兰步柱将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批转给兰步辽,未备注任何转款用途。兰步柱与兰步辽多次在微信讨论该项目和利益分配问题,并且兰步辽收到20万元后三个月内共计向兰步柱转账1.2万元,但此后没有再付过任何款项。

2020年1月20日,兰步柱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询问兰步辽项目情况和催促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兰步辽以项目出现困难为由,多次推脱,拒不偿还任何款项。随后兰步柱找到兰步辽要求其出具书面的借条等债权凭证,但兰步辽均拒绝,并口头承诺项目资金近期肯定能回款,待回款后立即将投资款全部归还兰步柱。

因双方协商未果,兰步柱遂诉至法院,要求兰步辽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支付相应利息。兰步辽辩称双方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兰步辽与兰步柱是合伙共同投资开发项目,不应当向兰步柱偿还本金及利息。

(以上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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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焦点

兰步柱与兰步辽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兰步柱向兰步辽多次转账支付的款项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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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除了有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本案中,兰步柱虽能提供银行转款凭证证明款项已转入兰步辽的个人银行账户,但不能提供兰步辽出具的借条、收据等有效的债权凭证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兰步辽对此借款行为予以否认。结合双方实际开展项目的情况,兰步柱向兰步辽多次银行转账的资金往来记录,可能被认定为系合伙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兰步辽向法庭提交与兰步柱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兰步柱实际对项目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等事项进行讨论、决定,法院可能对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疑。如兰步柱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述律师观点,判决驳回兰步柱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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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2.出借人将本金出借给借款人时,通过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的,备注转款性质、出借用途等信息,以便确认资金往来的具体性质。
3.基于投资合伙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后债权债务双方将前述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应形成书面债权凭证,载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借款本金、利息标准、还款期限等符合民间借贷成立要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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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ND

律师简介
莫海涛
(专职律师)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

擅长领域侵权损害纠纷、民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人事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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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思霞
(专职律师)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损害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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