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36-201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知识点摘录
1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镇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PCI路面状况指数:表征路面完好程度的指标
RQI路面行驶质量指数:表征路面行驶舒适度的指标
PQI路面综合评价指数:表征路面完好与行驶舒适程度的综合指标
FCI人行道状况指数:表征人行道完好程度的指标
预防性养护:在道路结构强度足够、仅表面功能衰减的情况下,为恢复路面表面的服务功能而采取的养护措施
矫正性养护:在道路设施出现明确病害或已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功能性或结构性恢复措施
应急性养护:在突发状况下采取的养护措施
保养小修: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
中修工程: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
大修工程: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大于8000平米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大于5000平米
改扩建工程: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
3基本规定
3.0.1城镇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查评价、养护工程和技术档案管理
3.0.3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道路、外事活动路线、游览路线;
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除Ⅰ等养护以外的次干路、步行街、支路中的商业街道;
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除Ⅰ、Ⅱ等养护以外的支路。
3.0.4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四级:A——优、B——良、C——合格、D——不合格
3.0.6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和技术状况分为预防性养护、矫正性养护、应急性养护。矫正性养护包括保养小修、中修、大修和改扩建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
3.0.8城镇快速路的养护作业宜采用机械化施工工艺。
3.0.9城镇道路养护应制定特殊气候、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备有应急站点、人员、设备、物资,并应定期组织演练。
3.0.10城镇道路养护应按养护面积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及专业养护技术人员。
3.0.11每条城镇道路应建立养护技术档案。
3.0.13重要交通节点或维修时限要求较高路段的修复,宜采用快速修复技术。
3.0.14城镇养护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
4道路检查、评价和养护对策
4.1一般规定
4.1.3城镇道路检查应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4.1.5定期检测应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
4.2日常巡查
4.2.2日常巡查应对路面外观变化、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及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
4.2.4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宜二日一巡;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宜三日一巡。如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适当增加巡查频率。
4.2.5在巡查过程中对发现设施明显损坏或影响车辆和人行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措施。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并应填写损坏通知单。
4.2.6日常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路面外观的完好情况。路面主要损坏类型按下表分类:
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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