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是不是一个圈套?

股权代持,是不是一个圈套?,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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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红,一个看似美丽、实则布满陷阱的大饼,在不经意间被股权代持协议套牢。当你深陷债务沼泽时,才发现这个美丽的陷阱现在看来起初的那份代持股合同是那么的邪恶。在众多的投资陷阱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从来都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永远无法享受权利的义务。当不怀好意之人给你送上权利诱惑的大蛋糕时,你应该保持冷静,在了解了这个大蛋糕背后所要付出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后,再决定要不要接受。

以下内容是笔者在代理股权代持纠纷案件中归纳的一些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借鉴。


1、员工被老板要求代持公司部分股权,后因公司无力还债,导致代持股份的员工被列为债务人,须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规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情形下一人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会要求其他人代持部分股权,避免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代持股份的员工,当公司无力清偿对外债务时,债权人会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在其所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此时代持股的员工就要被迫承担公司债务。

鉴于代持股是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代持股的员工与被代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对公司债务清偿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当员工承担了公司债务之后,其能否向被代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追偿,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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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将投资款打给了公司股东之后,本应要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但因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其要求股东显名的请求在后期诉讼中不一定能得到支持。

实践中,有的公司因为急缺资金,亦或者有的公司股东急缺资金,便以出让股权或者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吸引他人投资公司。如果是以转让空壳公司的股权来获取股权转让对价,即便投资人获得了股东地位且办理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成为显名股东,也仍无任何价值。如果有的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人虽与投资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同时要求投资人将其获得的股份交给出让方代持,那么这种“圈套”下,投资人最终可能是钱权两失。

因为,如果不办理显名登记,那么其他股东根本就不知道还有个投资人需要和他们一起分红;如果不办理显名登记,那么出让方虽然出让了股权,但是其仍然享有代持股的权利。对于这样支付了股权转让对价而又无法获得显名登记的股东,其很难对目标公司行使知情权和管理权。对于丧失了知情权和管理权的投资人而言,其所投资的款项很有可能打水漂。

3、如果员工被企业老板以股权方式激励,但是同时又表示成为了股东就不再享有劳动者应有权利,只有分红权,没有劳动待遇,这个圈套大概率就是一个骗局。

如果员工在企业工作,需要明白的一点就是,如果是股东,当然享有分红权,无论股东是否参与了公司的管理或者具体经营工作,都有分红的权利。但如果成为股东之后,同时又在该公司工作的,受公司的管理(实际上是受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管理)约束,那么其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休息休假、获得劳动报酬等权利。

如果当你看到一份员工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书中表明了一旦成为股东,就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又要接受公司的管理的,需要提供劳动服务的,那么这样的合同多半是骗局。因为,这样的股权激励,一来员工不能显名登记,实际上不可能享有股东权利;二来员工提供了劳动服务,却又拿不到劳动报酬。面对这样的合同,足以看出不少不良企业实际控制人的险恶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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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不懂股权代持的人而言,不要轻易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因为股东的身份既可以让你享受权利,又需要让你承担义务。一旦为他人代持了公司股份的,后期如何解套将成为你的难题。

股权代持,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即为有效民事行为,各方都应遵守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一般而言,大多数的股权代持协议都没有明确股权代持的期限。实务中,也存在很多的股权代持实际上根本就没有签订任何的股权代持协议,没有办法明确该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就是股权代持方与被代持股权方。

没有明确的合同,代持股的一方根本无法根据约定来解除合同。只要被代持股份的一方没有要求解除合同的,代持股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如果代持股的一方要根据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即《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即便要解除合同,有可能会让股权代持一方承担解除合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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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上述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笔者总结了以下经验,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1、如果要投资,但是无法了解被投资公司的实际价值,请以借款方式替代入股。

2、如果要签股权代持合约,在不了解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前提下,请务必事先咨询律师。

3、如果老板让员工代持公司股份,而公司的注册资本又无法实缴的,员工可能因为公司对外负债将来要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老板不能就员工后期的法律责任提供扎实可信真实的担保,建议谨慎接受。

4、如果员工成为股东就要放弃作为员工应当享有的劳动待遇,这样的合同不要签订。

5、如果投资人虽然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但是其本应获得的股权却要被股权出让方代持的,这样的合同不要签订。

6、股权代持发生的领域实际应当非常有限,仅限于部分人为规避禁止或者限制其特定身份准入的壁垒。除此之外的股权代持,真实的意义并不大。如果本应可以办理显名登记却不办理显名登记的,投资人就要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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