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开始实施,其中这些条例与青少年息息相关!

《体育法》开始实施,其中这些条例与青少年息息相关!,第1张

《体育法》开始实施,其中这些条例与青少年息息相关!,第2张

“下节体育课改上数学!”“今天课间操取消!”听到这些话时的失落,或许很多中小学生都曾经历过。

不过,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孩子们或将不会再有类似的失望和不甘。这是该法自27年前颁布实施以来首次全面系统修订,而其中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改动较大、亮点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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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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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育法》将“校园体育”章节的名称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全章共15条规定中,新增条目有8条之多,另有数条内容极大细化,涵盖范围更广。

体育法》第一章 总则 第条: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显然,“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体育”写入“总则”,一方面,青少年体育作为国家体育强国、教育强国、健康中国的基础性工程,备受重视;另一方面,“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成为章节名称,有利于以强化法治保障的方式,拓展体育对青少年人群的服务范畴、内容、方式和目标等。







与其他章节相比,新《体育法》第三章可谓具体标准和强制性规定最多的章节。而这些“干货”,也令孩子们在参加体育活动时有法可依。

一、
学校必须按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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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体育法》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体育法》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新《体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且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而旧版仅表述为“必须开设体育课”;旧版没有规定在校体育活动时长,而新版明确“要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并规定学校应将校内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

二、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

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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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体育法》 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新版不仅规定学校应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校运动会,还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举办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三、
确立了体育在中、高考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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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体育法》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体育法》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 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增述对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认定,新增的第二十九条则确立了体育在中、高考中的地位,都是很“硬”的规定。

四、
学校要配足体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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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体育法》 第三章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五、

增加了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

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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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体育法》 第三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适龄学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训练大纲开展业余体育训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育运动学校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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