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宫廷用瓷来源探析

宋代宫廷用瓷来源探析,第1张

一、前言

在宋代,瓷器已经成为宫廷器用之一,分析相关考古材料和文献可知,越窑、定窑、耀州窑、汝窑、建窑、景德镇窑等窑场的产品当时均在宫廷中出现过至于这些瓷器是通过什么途径进入宫廷的,其具体的输送和生产组织形式是怎样的,一直以来未见学者进行专门论述。本文即在刘兰华《唐宋以来宫廷用瓷的来源与烧造》一文的基础上,就宋代宫廷用瓷的来源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讨论,并尝试提出这样的观点: 从产品输送的角度而言,宋代宫廷瓷器多是通过土贡、朝贡、赋税、宫廷须索、臣下进贡等途径获得的; 从产品组织生产的角度而言,宋代宫廷瓷器的来源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置官监窑,二是官方以科买、和买为主要方式组织民窑生产。

二、宋代宫廷所用瓷器的输送形式

检索相关文献和考古发掘资料可知,宋代一些瓷器自被生产出来以后,即通过下列各种途径进入到宫廷之中: 土贡、朝贡、宫廷须索、赋税、臣属进贡等,本文称之为瓷器进入宫廷的“输送形式”,以区别于下文的“生产组织形式”。

(一) 土贡

关于宋时瓷器土贡的情况在文献记载中并不鲜见,在一些考古出土资料中也有所反映。一般来说,土贡瓷器数量并不多,《宾退录》中记载: “任土作贡... ...高宗建炎三年始诏除金银匹帛钱谷,余悉罢贡,盛德事也... ...但载土贡之目,而不书其数,惟《元丰九域志》为详。尝取一岁所贡,凡为金二十四两... ...瓷器三百一十事。”[1]从中可知,当时一岁之贡不过“瓷器三百一十事”,应该远远不能满足当时宫廷所需。土贡在当时更多的是为了体现皇室、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所有权与控制权。

(二) 朝贡

朝贡与土贡有所区别。土贡是指宋各道州府所贡,而朝贡则是指藩属国所贡。就瓷器朝贡而言,明确见于文献记载的为吴越国贡瓷器之事。关于吴越贡瓷,文献记载较为详备[2]分析文献可知,宋初吴越国,几乎连年进贡,而且数量颇巨,据《吴越备史》载,宋初吴越国朝贡瓷器共达“一十四万余事”。这些越窑青瓷绝大多数被当时及以后的宋代宫廷所使用。1984-1985年在河南巩县发掘的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元德李皇后陵,即出土了三件越窑青瓷器。[3]

除了吴越朝贡之越窑青瓷,高丽青瓷也有可能是宋朝宫廷因朝贡获取的瓷器之一。

(三) 赋税

宋朝的税法主要包括三种: 赋税、商税与山泽之利。三者各有征收对象及准则,所收的内容则分为现钱与本色两种,其中本色即指各类物品。宋代赋税所收税务,大致可分谷、帛、金铁与物产四类,每类又各有名目。其中瓷器归入物产中“杂物”一类[4]宋时不少地方设有“瓷窑务 ”、“瓷窑税务 ”等官职[5]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征税。除了生产税,还有营业税。《宋史·食货志》“商税”条载: “(大观) 二年,诏在京诸门,凡民衣履、谷菽、鸡鱼、蔬果、柴炭、瓷瓦器之类,并蠲其税。”宋时的瓷业生产税与营业税,多以实物的形式征纳。

通过赋税征收而来的瓷器,多数进了“瓷器库”。《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二”条载: “瓷器库在建隆坊,掌受明、越、饶州、定州、青州(编者按,此处“州”字目前被校勘学者判定为衍文)白瓷器及漆器以给用,以京朝官三班内侍二人监库”。宋太宗淳化元年(990年) 诏: 瓷器库纳诸州瓷器,拣出缺璺数目,等第科罪。”[6]从文献记载中可知,“瓷器库”在当时负责纳“诸州瓷器”。宋时设三司掌中央财权,三司又分设二十余案,分属于盐铁、度支、户部三部。其中“盐铁分掌七案,一曰兵案... ...二曰胄案... ...七曰设案,掌旬设节料斋钱、餐钱、羊豕、米面、薪炭、陶器等物”[7]关于胄案,又“盐铁胄案辖南北作坊物料库、瓷器库、御厨”[8]由此看来,瓷器库应当为三司盐铁部下属部门管辖。《宋史·职官志》卷一六二“职官二”条又载: “三司之职,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不预,一归三司。”“三司“应四方贡赋之入”,瓷器库受三司管辖,那么我们有理由推测,以赋税形式征收上来的全国各州府的瓷器,多数进了瓷器库。

而瓷器库所藏的瓷器,一部分进入了宫廷。瓷器库以“京朝官三班内侍二人监库”,宋时设“入内内侍省”和“内侍省”服务宫廷,以“内侍”监库,推测是为方便宫廷调取瓷器使用。《宋会要辑稿》载:“真宗景德四年九月诏:瓷器库除拣封桩供进外,余者令本库将样赴三司行人估价出卖。”[9] 瓷器库有部分瓷器“封桩贡进”,封桩库一向为宋朝历代皇帝所掌,是皇帝的内库,至王安石变法后才归朝廷,改由宰相职掌。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 在王安石变法之前,瓷器“封桩贡进”应该是进了皇帝的内库,即进入了宫廷。

(四) 宫廷须索

宋时把对宫廷的非正常供给称之为“须索”[10]《吹剑录外集》载: “又有合同凭由司者,宫禁所由取索也。仁宗朝,叶清臣为三司使,以内东门、御厨凡所取索,有司不敢问,乃为合同,检其出入,令凭此取金银钱帛于户部,而岁取动百万计。”[11]宫廷向三司“须索”数量浩大,“岁取动百万计”。而三司为了应对宫廷须索,需要提前准备,《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载:“三司乞下河北路岁市小绫二万匹以备禁中须索及包子春冬衣等,从之。” 其中“岁市”二字说明相关物品是通过购买的方式而获取的。

对于瓷器的宫廷须索,最直接的记载为《鸡肋篇》: “处州龙泉县......又出青瓷器,谓之秘色。钱氏所贡,盖取于此。宣和中,禁庭制样须索,益加工巧。”据此记载,北宋宣和年间龙泉青瓷便是“禁庭制样须索”的对象之一。

(五) 臣属进贡

除以上外,臣属进贡也是当时瓷器进入宫廷的方式之一。《闻见录》“定州红瓷”条云: “仁宗一日幸张贵妃阁,见定州红瓷,帝检问安得此物,妃以王拱宸所献为对。”另外,《武林旧事》卷九记载绍兴二十一年,高宗幸清河郡王第,臣张俊进奉珍异之品中有“汝窑: 酒瓶一对、洗一、香炉一、香合一、香球一、盏四只、盂子二、出香一对、大奁一、小奁一”[12]也就是说,无论北宋、南宋,均存在臣属向皇室成员进献珍稀瓷器的情况,一般质量较高,但是数量较少。

三、宋代宫廷所用瓷器的生产组织形式

正如前文所述,宋代宫廷所使用的瓷器品种繁多,来自多个不同的窑场,“输送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而从生产环节来看,这些瓷器的生产是通过某些形式被有效地组织起来的,比如北宋晚期(宣政间)出现的“京师自置窑烧造”,就是朝廷以中央直属官府工场的形式来组织当时宫廷所需部分瓷器的生产。从广义上来说“京师自置窑烧造”属于“置官监窑”的范畴。除了置官监窑以外,官方还通过科买、和买的方式来组织民间生产,这两种形式正是宋代宫廷所用瓷器的“生产组织形式”。

(一) 置官监窑

置官监窑在晚唐时已经出现。进入宋代,置官监窑制度仍然延续下来。《云烟过眼录》中提到了“殿前承旨监杭州瓷窑务”。另外,山西介休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 的源神庙碑碑阴题名有: “瓷窑税务任韬”、“前瓷窑税务武忠”。这说明,宋时有“瓷窑务”、“瓷窑税务”等职官的存在。宋时不仅设有相关职官,同时亦存在由地方官府具资兴办官方窑场。

另外北宋末年以及南宋时期还出现了属于中央直属官府工场性质的北宋官窑和南宋官窑,这些从总体上来讲都在“置官监窑”的范畴内,说明宋时通过“置官监窑”组织瓷器生产确凿无疑,但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释,即除了北宋官窑和南宋官窑生产出来的瓷器直接进入宫廷外,所设瓷窑官或者地方官窑所生产出来的瓷器是如何与宫廷产生联系的呢? 结合上文论述的“输送方式”,从相关文献资料以及考古材料中能够体现出来的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地方官监造来实现宫廷需求,多有可能是应“宫廷须索”的要求而进行生产的。江西景德镇湖田窑出土宋代遗物中,有一件残器底部铭记“迪功郎浮梁县丞臣张昂措置监造”[13]其中“臣张昂措置监造”值得注意,“臣”对应的是“皇帝”,“监造”一词说明当时浮梁县丞张昂承担起了“监窑”之责,负责烧造宫中所需瓷器。另外,《饶州府志》载: “宋景德中,始置镇以奉御董造。”[14]“奉御董造”就是奉皇帝之名烧造。以上都说明当时景德镇设官管理瓷业,并向宫中提供瓷器。二是通过瓷业税,这也是“瓷窑税务”官的主要职责,如前文所述,瓷业税所征收而来的部分瓷器实物,最终也得以经过挑选而以“赋税”的形式进入宫廷,这也是“置官监窑”为宫廷提供瓷器的另一种渠道。

(二) 官方以科买、和买为主要方式组织民窑进行生产

宋时“置官监窑”的做法已经较为普遍,官方还通过科买、和买的方式来组织民间生产以获取宫廷所需要的瓷器。

科买的出现要早于和买,从宋代初期已经出现。太平兴国四年(979年)十二月,针对宫市遗弊,在京城设置了杂买务,“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需,以时供纳”[15]按时估科配的制度至迟从这时起就已经开始了。而和买,最初由户部判官马元方创议于真宗咸平二年(999年) ,但并未得到推行,史籍中也没有留下咸平、景德期间实行“和买”的事例。直到大中祥符初期,才由王旭和李士衡分别在颎州和河北付诸实行[16]

“科买”之中的“科”字带有强制之意,一般采取硬性摊派强行抑配的方式进行购买。科买虽然意味着强制取得,但并不意味着官府可以压价甚至无偿取得民户的财产。它既有“科”的一面,也有“买”的一面。被科配人户有义务向政府输纳物资,官府也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钱[17]“和买”之“和”字为相互协商之意,多以官府“置场”收购、承包购买的方式进行。宋代有时把科买与和买严格区别,有时又作同一概念使用。宋代几乎所有物品的和买都有蜕变为科买的记录,并且总的演变趋势是和买逐步减少,科买愈益盛行。正由于和买在执行中往往变成了科买,所以文献上有时也把科买不加分别地称作和买,就连官方的某些正式文件也将两者混为一谈[18]

关于宋代官方以科买、和买这类方式来组织瓷器生产以获取宫廷所需的瓷器,文献中没有直接记载,但是从以下材料中可以追寻到一些蛛丝马迹: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一之三九”条载:“真宗大宗(中) 祥符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诏诸道州府自今土贡并以官物充,如无,以省钱收市,不得配率。”即,土贡之物主要“以官物充”以地方官营手工业产品为主,如果不够的话,则“以省钱收市,不得配率”,也就是说要以和买的方式收购。具体到瓷器,虽然未见相关文献有明确记载,但在当时的政策大背景下,想必也不例外。《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七之七“黜降”条有这样一则记载: “元祐八年(1093年) 正月十二日,右朝奉大夫温俊乂罢知同州,令吏部舆合入差遣。先是御史来之邵言: 俊乂知耀州,遣弟子载陶器入京贸易,令户部体量是实,故有是命。”笔者推测该则文献中所涉及的“载陶器入京贸易”正与和买土贡瓷器之事有关。

( 三) 两种生产组织形式的关系

某种程度上说,这两种方式是互为补充的,对于这一点,虽然并没有相关文献或者其他资料可以直接说明,但从《宋史》“志第一百二十八食货上三”所载布帛之事中可以看出端倪: “布帛宋承前代之制,调绢、绸、绢、布、丝、绵以供军须,又就所产折科、和市... ...东京榷货务岁入中平罗、小绫各万匹,以供服用及岁时赐与。诸州折科、和市,皆无常数,唯内库所须,则有司下其数供足。”[19] 通过这则文献可知,宋时宫廷所用的布帛,除了由各州府官办院、场外,还通过“榷货物”及诸州“折科”、“和市”的方式获取。瓷器虽异于布帛,但是从当时宫廷器用的生产组织形式的角度来看,二者似有相通之处,我们不妨由此及彼,通过文献对于布帛的相关记载来揣测瓷器的一些状况,或许可以得到一些启发。

另外,从出现早晚来说,很难说它们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就科买而言,据前文所述,太平兴国四年按时估科配制度已经出现,由此一直贯穿宋朝,直至宋亡 。至于“置官监窑”,宋周密《志雅堂杂钞》中的相关记载已经明确提出,至晚于太平兴国七年,宋已经出现了置官监窑(殿前承旨、越州瓷窑务赵仁济) 。另外根据《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载: “监当官,掌茶、盐、酒税场务征输及冶铸之事。诸州军随事置官,其征榷场务岁有定额,岁终课其额之登耗以为举刺 ” 等相关记载可知,有宋一朝,设立此类监官已是常制,所以我们可以大胆推测,置官监窑是宋时常制,并非一时之举

宋代宫廷瓷器的两种生产组织形式: 官方通过科买、和买的形式组织民窑生产和置官监窑,它们的出现无所谓先后,重合于几乎整个宋代,互为补充。

四、结语

有宋一代,在盛产瓷器的各州府置官监窑成为常态,这些窑场在中央官府窑场出现以前和以后均为宋代宫廷提供着瓷器,除此之外,官方以科买、和买组织民窑生产也是宫廷获取瓷器的主要方式。通过土贡、朝贡、宫廷须索等“输送形式”进入到宫廷的瓷器多来自于上述两种“生产组织方式”: 就土贡、朝贡而言,接受瓷器的主体为宫廷,而贡纳瓷器的主体或为各地官府或为藩属国,这就意味着当事的官府或藩属国既有可能通过置官监窑来组织地方官窑生产,也有可能通过科买、和买的形式来组织民窑生产; 就宫廷须索而言,一般是由“三司”将任务下达到地方各路、府、州,再由地方官府负责,其生产组织形式可能与土贡、朝贡并无不同。至于由赋税和臣属进贡而入宫的瓷器,前者多来自于民窑的私人生产,后者则较为复杂,难以一言以蔽之。总体而言,无论是“输送形式”还是“产品组织形式”哪一个角度的论述,都不能说是对宋代宫廷用瓷来源渠道的完全概括,而仅是笔者就手头的文献资料和考古资料所作的有限的推论和总结,相信随着今后研究的深入和新资料的出现,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注*本文较作者原文有删略。

参考文献

[1]赵与时. 宾退录·卷十. 王云五主编. 丛书集成初编[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35: 119 - 121.
[2]
吴任臣. 十国春秋·卷八二·吴越六·忠懿王世家下[M].北京: 中华书局,1983: 1166.
徐松. 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九·历代朝贡·册一九九[M]. 北京: 中华书局,1957: 7844.
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载记类·吴越备史·补遗[DB]. 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 .
[3]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 宋太宗元德李后陵发掘报告[J]. 华夏考古,1988( 3) : 19 - 46.
[4]《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一“赋税杂录”条载: “赋税杂录:凡租税有谷、有帛、有金铁、有物产,为四类......杂物之品有十: ......瓷器、苕帚、麻翦、蓝淀、草荐。太祖建隆四年诏,每遇起纳税赋,告谕人户赴制定仓库送纳。”参见徐松. 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一·赋税杂录·册一六二[M]. 北京: 中华书局,1957: 6371.
[5](宋) 周密: 《志雅堂杂钞》载: “李公略收藏雷威百衲琴......腹内两旁题云'大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岁次壬午六月望日,殿前承旨监越州瓷窑务赵仁济......”(参见周密. 志雅堂 杂钞[M]. 明抄本: 页 12) 。其中提及“殿前承旨监越州瓷司务赵仁济”。山西介休洪山镇源神庙中立于大中祥符元年 (1008) 的源神庙碑碑阴题名有: “瓷窑税务任韬”、“前瓷窑税务武忠”。参见中国硅酸盐学会编. 中国陶瓷史·山西介休窑[M]. 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9: 249 - 250.
[6]徐松.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二之三七·瓷器库·册一四六 [M]. 北京: 中华书局,1957: 5717.
[7]宋史·卷一六二·职官二. 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正史类·宋史[DB]. 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
[8]张希清. 宋朝典制·第二章·职官设置制度·三司[M]. 吉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 26.
[9]徐松.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二之三七·瓷器库·册一四六[M]. 北京: 中华书局,1957: 
[10]英岩. 宋代宫廷的供给制度[J]. 河北学刊,1991(5) .
[11]俞文豹撰. 吹剑录外集. 文渊阁四库全书·子部·杂家类·杂说之属[DB]. 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
[12]周密. 武林旧事·卷四·册五十一[M]. 明宝颜堂秘笈本:16.
[13]肖发标. 北宋景德镇的贡瓷问题[C]∥中国古陶瓷研究(7) . 北京: 紫禁城出版社,2001.
[14]王泽洪修,吴俊等纂. 饶州府治·卷十一·陶政[M]. 清康熙二十三年黄家选增刻本: 78.
[15]宋史·卷一六五·职官五. 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正史类·宋史[DB]. 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
[16]赵葆寓. 宋朝的“和买”演变为赋税的历史过程[J]. 社会科学战线,1982(2) .
[17]余小满. 宋代的和买与科配[J]. 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9(4) .
[18]李晓. 宋朝政府购买制度研究[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13.
[19]宋史·志第一百二十八·食货志上三. 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正史类[DB]. 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宋代宫廷用瓷来源探析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