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463]-法律视角下的“百善孝为先”

孝道[463]-法律视角下的“百善孝为先”,第1张

法律视角下的“百善孝为先”

古代有“百善孝为先”的谚语,警示子孙要以恭敬孝顺为主,如果子孙对长辈有殴打、辱骂的大不敬行为,国家法律必将以极刑惩处,被社会和法律所不容,但如果子孙误伤父母,法律会怎么判?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是案件,通过案件,还原历史。《刑案汇览》中有这样一则案例:瞿小良修墙得钱买鱼酒饮食,瞿父见而气忿,揪住小良发辫殴打,小良情急图脱,用刀割辫,不期将父手腕割伤。此案最后以子殴父,按律判处斩立决。

我们来捋一捋案件的整个过程。瞿小良因为给别人修墙得到的工钱,拿去买酒买肉,瞿小良的父亲看见了,就觉得非常气愤,站在父亲的角度就去教训儿子,在这过程中,瞿小良不小心将他父亲的手腕割伤,最后报官后,就被判处杀头立即执行。

在对案件感到不可思议同时,你可能会觉得这仅仅是一个案例,并不能代表古代会因为这样的小事就把儿子杀头。同样在《刑案汇览》中,记载了与之相似的案件,判决斩候,就像秋后问斩。

周三儿用柳条殴责伊妻,母上前遮护,误伤左腮颊,饮食行动如常,并未嚷痛。嗣因身体受寒,下坑出恭,失跌喘发,痛剧殒命。刑部以伤甚轻浅,死由于病,但业已误伤,伦纪攸关,仍照律拟斩决,奉旨九卿议奏,得改斩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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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我们不讨论父亲打儿子,丈夫打妻子的纲常问题,而周三误伤母亲,而母亲因为身体受寒而不幸摔倒致死,法律判处斩候。由此可见,古代在百善孝为先的观念下,国家拥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为维护其统治,维持社会“和睦相亲”,对待不孝罪的处治,一般都以加重原则来处理。

具体的条文这样规定:《清现行刑律》辱骂祖父母、父母,处于绞刑。所谓绞刑,通俗来说就是把人吊死,用绳子把人脖子勒住,然后吊起来,悬在半空,最后使人因为窒息而死,极为残忍。如果有殴打等行为,不管有意无意,有伤无伤,伤轻伤重,汉律唐宋明清,处分皆为斩立决。

在北魏时期,更有髡(kun)刑的侮辱性惩罚,所谓髡刑,其实就是把人体的各种毛发全部剃光的一种刑罚。包括头发、眉毛,甚至眼睫毛,反正只要是身上有的体毛,就一定会被剃光。古人都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剃光身体毛发,对人的心理影响其实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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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父母殴打子孙,甚至殴打夺命的惩罚大相径庭,北魏律祖父母、父母气愤用刀杀死的,处五年刑,殴打致死的,处四年刑,元、明、清的法律规定:子孙有欧骂不孝行为,被父母杀死,是可以免罪的。非理杀死,即使有罪,罪也很轻。

对古代父母殴打子孙或者殴打致死的判处和子孙对父母辱骂,误伤殴打的行为的法律极刑的研究,并不只是一种猎奇态度,而是思考为什么一个国家会用这样偏袒的法律来维护所谓的“孝”,保护“父为子纲,君为臣纲”,生出扭曲的“百善孝为先”的孝文化?

孝,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但传统文化分为糟粕与精髓,一种文化甚至有其两面性,现代意义下的孝,是中国的优良传统文化,值得大力宣扬并每个人亲力践行。孝是一个人的事,与他人无关。

就像《论语》中所说:“贤贤易?,事?母,能竭其?”,竭尽全力的去侍奉父母。而不是像古代以国家法令运用强制执行的暴力偏袒手段去讲“百善孝为先”,这不是孝,是人权统治下扭曲的惩罚,是古代封建统治的一种统治手段,百姓就像砧板上鱼肉,统治者以“孝”为刀,悬在每个人的头顶,每个人,随时都有可能手起刀落。

每个人身处每个时代都会被那个时代统治者所宣传的思想所影响,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每一个人都得学会分辨善与恶,好与坏,美与丑,让自己拥有一个独立思考的灵魂。

有时候大多数人认为的正确,可能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同时,敢于说不,就像鲁迅先生说的:向来如此,便对吗?最后敬以此篇,献给每一个善于独立思考而敢于斗争的人,希望每一个独立而丰富的灵魂,都有处可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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