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精要》第四讲:法治,自由与繁荣

《哈耶克精要》第四讲:法治,自由与繁荣,第1张

《哈耶克精要》第四讲:法治,自由与繁荣,图片,第2张

作者:唐纳德·J·布德罗
翻译:风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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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下自由的概念……基于这样一种论点,即当我们遵守法律时,由于一般性抽象规则的规定不考虑是否适用于我们,在此意义上,我们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因而是自由的。

——哈耶克 《自由宪章》(1960)

正如我们之前所看到的,我们现代的繁荣源于利用遍布全球千百万不同个体的知识。这通常都是些非常细节性的知识,而且具有地方性并不断地迅速变化。没有任何政府能够收集这些知识,然后适当地消化并据此有效地采取行动。若要保证尽量多地发现这些知识,适当地消化这些知识,并据此有效地行动,我们所知的唯一可行方法是依靠千百万人中的每一个人来发现一点一滴的知识,然后由个人来利用每一点知识。将发现知识和据此行动的任务分解给千百万人,就没有哪个人必须吸收和利用过多的知识了,从而超出了人类可能的限度而不堪重负。

重要的是要理解,没有自由,个人仅限于按照政府当局允许的方式行事。因此,比起自由的人们,不自由的人们搜索这种细节性、地方性知识的范围要小得多,据之行动的能力也要少得多。

将发现和利用点滴知识的任务分散给千百万人,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哪个中央权威知道该如何指挥这些人,也不知道他们将发现什么。但是,怎样才能保证自由的人们——在没有某个英明且全知的中央权威指导的情况下,真正找到这些知识,并将其用于生产呢?我们又怎样保证自由的人们不会自私地行事,以牺牲公共福利为代价来促进个人利益呢?

一部分答案是事实上我们确实希望人们为自己的利益行事,然而这种自利的行为最终却会为每个人带来利益。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尽其可能想要发财致富,但要做到这一点,他们必须为争取消费者的惠顾而相互竞争。这一制度奖励成功地取悦他人(消费者),而做不到这一点则会遭遇经济损失作为惩罚。不过,答案的另一部分是法治。法治是一种公正的规则体系,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甚至适用于政府官员。如果每个人都受相同规则的约束,那么就没有人能够为了自己获利而歪曲这些规则。

如果规则不是为了实现特定结果而制定的,那么它就是公正的。公正的规则只会限制人们以被广泛认为有害的方式行事。这些规则大多是“你不可”(thou shalt not)的规则,而非“兹命令你”( you are hereby commanded)的规则。

道路交通规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驾驶方面的规定,比如限速和红绿灯,并非是要将驾驶员引导至特定的位置。具体的目的地以及司机前往不同目的地的具体路线,都由每个司机决定。交通规则并不意味着决定司机去哪里,或者决定他们如何到达那里。相反,这些规则只是为了让每个司机有最大限度的可能到达他的目的地,尽可能安全、可靠地通过他选择的任何路线到达目的地,同时也确保所有其他驾驶员的安全。

向每个司机提供这种安全保障意味着让每个司机遵守相同的规则。如果某类司机(比如红头发的人)可以随意忽视红绿灯,那么红绿灯对所有其他司机的价值就会大为降低。当一名司机接近十字路口时,即使他的车道上显示的是绿灯,他仍然需要减速,并观察四周,确保没有红头发的司机在十字路口飙车。交通事故将会增加,而交通流量将减少。

一视同仁地让所有司机都遵守交通规则,其结果是每个司机都对其他司机的行为形成了一套可靠的预期。北美的每位司机都预计所有其他司机都靠右行驶,这样每个司机都能更快地移动,因为她不再需要有意识地提防迎面开来的靠左行驶的汽车。交通信号灯、让行标志、停车标志和许多其他交通规则也是如此,驾驶员通常会不假思索地遵守这些规则。这些道路上的法律规则,指引每位司机以符合其他司机期望的方式行事。

当然,规则并不完美,有时也会被违反。那些违规行为时不时地造成交通事故。但司机偶尔闯红灯或在公路上逆行,并不意味着法治没有主导我们的街道和公路。如果司机相信交通规则通常会得到遵守,他们把车开来开去追求各种个人目标时,就不会迟疑。

但是,如果司机对法治主导公路失去了信心,那么开车就不是一种很有用的交通方式了。如之前的例子,有权闯红灯的红头发司机可能确实比原来更早地到达目的地,但绝大多数人会发现,开车没有法治得到普遍适用时那么有用了。人们会减少开车,途中也会遇到更多困难。道路法治受到了侵蚀,这将妨碍人们实现其旅行目标的能力,他们不能像法治得到充分执行并适用于每个人时实现那么多的目标了。

道路法治的情况也适用于更普遍的法治。当所有人,包括最高级别的政府官员,都受到一样普遍和公正的规则约束时,那么每个人都会享有最大的机会,以尽量多地实现自己选择的目标。真正平等的统治。

这种平等是法律面前的平等。它不保证结果平等。但这确实意味着没有哪个人或哪个群体的利益被额外重视或被挑出来打折扣。其结果是不会牺牲任何个人或群体的利益,以让其他个人或群体享有特权。这样,就是真正的法治社会而不是人治社会。

过去200年左右的时间里,人们在法律面前越来越趋于平等的实际动向反过来减少了“身份”(identities)的作用,比如出生、肤色或宗教信仰等意外事件决定一个人生活成败的作用。成败更多地取决于品质和善行——也就是说,取决于与他人平等合作的成败,特别是取决于为市场生产有用的商品和服务方面的成败。因此,法治不仅为保障我们的自由发挥着关键作用,更为保障尽可能多的个人的成功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是奥派双语阅读课程第二期《哈耶克精要》第四讲的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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