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4)不得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4)不得扣除项目,第1张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4)不得扣除项目,第2张

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有些项目支出虽然是实际发生的,但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1、 滞纳金,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的财物,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所加收的滞纳金,企业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的罚款,企业构成逃税罪被司法机关判处的罚金等等。这里不得扣除的项目,仅是因企业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给予的财产方面的处罚。如果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没有遵守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等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2、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比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不得税前扣除。

3、企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比如,企业赞助各种比赛或大型活动的支出。 4、直接捐赠的支出(除另有规定)。

企业的捐赠只有通过被税法确认的公益性机构,才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企业的直接捐赠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5、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6、企业以非转账方式向中介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按税法规定,企业支付佣金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否则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7、无票支出项目

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取得发票,还没有取得发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4)不得扣除项目,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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