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定性偷税
主体名称 文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三稽罚﹝2022﹞7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7-15
处罚内容 对偷税的企业所得税113750元处0.5倍罚款计56875.00元。【小编注:113750=455000*0.25】
罚款金额(万元) 5.68750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文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经查,2013年3月至4月,你公司支付给陈某华、陈某云、陈某凤、夏某旺、王某这5人的借款利息455000元计入财务费用,以上均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455000元,至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构成偷税和未尽代扣代缴义务。
处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3000025196909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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