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定性偷税

财务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定性偷税,第1张

主体名称 文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三稽罚﹝2022﹞7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7-15

处罚内容 对偷税的企业所得税113750元处0.5倍罚款计56875.00元。【小编注:113750=455000*0.25】

罚款金额(万元) 5.68750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文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财务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定性偷税,第2张

违法事实 经查,2013年3月至4月,你公司支付给陈某华、陈某云、陈某凤、夏某旺、王某这5人的借款利息455000元计入财务费用,以上均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455000元,至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构成偷税和未尽代扣代缴义务。

处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3000025196909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财务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定性偷税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