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合伙”可以少缴税吗?

“公司变合伙”可以少缴税吗?,第1张

【基金合伙税匠课程包140次】“公司变合伙可以少缴税?风险高!(讲课周期20221120日星期日至1126日星期六,中国财税浪子于20221226日星期一晚间在微信群中采用语音+文字方式补课详解)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税务报》20221209日,版次:07。作者是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武礼斌 、施志群。实际讲解时针对课程特点进行了必要的文字和内容调整。

近期,一些纳税人因实施公司变合伙方案避税,被税务机关约谈或要求补税。实务中,企业出于自身经营需要而变更组织形式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为了降低税负而将有限公司变为合伙企业的做法,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笔者的多个客户,就因为这一做法而追悔莫及

现象:公司变合伙,只为降税负

从个人投资人的角度来看,同样一笔股权投资收入,在正常纳税的情况下,采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税负,要明显低于有限公司形式的税负。于是,一些投资者试图通过将有限公司变为合伙企业,以降低投资的税收成本。在现行税法下,假定不存在税收优惠,有限公司取得所得,首先要在公司层面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再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后,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某公司的税前利润是100万元,需要缴纳25万元的所得税。再将剩余利润75万元分配给全体自然人股东时还需要缴纳75×20%=15万元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总体税负是(25+15)÷100=40%。与有限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本身不涉及缴纳所得税,而是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自然人合伙人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198号文件等规定,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选择适用单一基金核算的,自然人合伙人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操作方式是:一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有限公司制股东,在减持股份之前,通常会将注册地址迁往实施鼓励类产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地区,并在迁址过程中,将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变为合伙企业,然后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这种情况下,如果符合当地的免税条件,即使有限公司变为合伙企业,需要视同清算,也不会导致原有限公司制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说,原来在新疆的喀什霍尔果斯地区,符合条件的创投公司实现的所得可以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东进行跨省迁移,将公司制的持股平台迁移到喀霍地区。如果假设公司制持股平台(创投公司)在喀霍实现减持,实现所得(税前利润)8000万元,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仍为8000万元。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创投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并且注销公司,自然人股东仍然需要缴纳分红个税8000×20%=1600万元,这个税负相对于原先的40%的税负已经大大降低,但是作为自然人股东仍然觉得20%的税负偏高。这个时候他们可能在喀霍地区虚晃一枪,在将创投公司平台迁移到喀霍地区以后,在当地将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对原有限公司做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其实就是相当于原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给新的有限合伙企业,此时由于符合五免条件,当地可能会认可其在清算有限公司环节适用免税。待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后再进一步考虑进行税收策划

分析:条件不符合,操作有风险

结合笔者最近几年接受客户咨询和代理客户处理相关争议的实践经验来看,一些公司变合伙的方案,从实质上分析并不符合税法规范,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一些企业实际上并不符合免税的相应条件。根据规定,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须满足相应的条件。比如,一些地区要求,企业应在当地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实务中,一些投资者到当地设立创投企业,认为创投企业在相关目录范围内,自己就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实,这些投资者在当地设立的合伙企业并不符合创投企业条件,或未合规进行备案,存在不能享受优惠却享受的风险。同时,一些企业在变身过程中,未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也就是说,公司变合伙过程中,需要先将原有限公司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但是,一些采用该方案的纳税人,在迁移注册地址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的问题。

此外,还有部分纳税人变为合伙企业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税。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取得所得,需要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过去,一些合伙企业由于不具备查账征收的能力,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较低。但是,2021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发布,规定自202211日起,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一些在以往年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可能需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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