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分公司经理非吸犯罪律师辩护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分公司经理非吸犯罪律师辩护,第1张



一、分公司可以构成非吸犯罪

第一个问题,分公司是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分公司是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吗?答案是肯定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以下简称《纪要》)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分公司就是上述《纪要》所称的“分支机构”。

回到非吸案件。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通常以总公司的名义吸收资金,合同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资金汇入总公司的银行账户,或总公司统一安排的存管账户、其它账户,分公司不单独设立吸收资金账户。这种情况下,分公司的行为应归结为总公司单位犯罪的一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总公司成立单位犯罪,分公司自然成立单位犯罪,对分公司的单位犯罪问题不单独认定。

非吸案分公司单位犯罪的著名案例有:

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0102刑初495号〕、曾×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7)0105刑初884号〕、苏×、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京0105刑初884号〕等。

二、分公司单位犯罪认定后,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法律对非吸案件单位犯罪有特别规定:

对于单位犯罪中的层级较低的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特别规定: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注意以上条文仅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

在大多数情况下,向单位犯罪的方向辩护,可能减轻自然人的量刑。单位犯罪起刑点比较高,相同的情形在自然人犯罪就构成犯罪,但是在单位犯罪,可能未达到犯罪数额。另外,在单位犯罪,追诉的范围也较小。这样的话,一些未参加犯罪的高管和员工可能脱罪,更容易作无罪辩护。

2019130日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部分“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规定: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从上可以看出,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该刑事政策在非吸案件分公司的落实,重点在于处罚单位犯罪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这一类之外的其他人员,属于教育挽救的对象。

三、总公司未判决的情况下,刑事律师如何对分公司进行辩护?

从案例分析,非吸案件的判决,总公司和分公司有先有后。如果是分公司先审判,应考虑几个重要问题:总公司是否有合法业务?是否可能认定单位犯罪?

非吸案件总公司认定单位犯罪的著名案例有:上海一中院审理的善林金融案和威翔基金案,另外还有上海二中院审理的旌逸集团有限公司、孔×友非法集资案等。

这些案件之所以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重要原因是均有合法业务。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业务都是非法集资。

在望洲财富北京分公司(总公司在上海)曾×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7)0105刑初884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清楚对分析了相关合法业务的存在:就指控本案系自然人犯罪的问题,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望洲集团在有其它合法经营业务的情形下,利用集团控制的望洲财富公司和望洲普惠公司实施非法募集资金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故本院对此予以纠正,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通常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业务模式是相同的,分公司募集资金也归于总公司。如果总公司有一部分合法业务,在认定非吸金额时,对分公司所从事的合法业务应予以扣除。

在分公司业务经理的案件中,比方说总的金额是1000万,但是其实际从事的产品和销售额,500万是合法的业务活动。这种情况下,该业务经理的非法集资金额就应当认定为400万。

这种情况在一些超大的非法集资案比较普遍。这些公司的业务高度复杂,有多个产品线,而且经过不同时间段的整改后,不同时间段和不同产品(比如私募基金产品、保理应收账款转让、P2P)在刑事违法性的评价上有重大差异。分阶段、分产品地分析其不同业务,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第一,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中,应审查募集的公开性,投资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人标准,是否履行了合格投资人审查程序。但是一些分公司非吸案,却对此无相关证据。有些非法集资案件的证据审查,对于履行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的基金产品,通常在刑事违法性的认定上要相对宽松,一般都把已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排除在非法集资的金额内。

第二,对于P2P线上理财业务,有的公司成立时间早,经过发展、合规整改,在有银行存管后并无资金池,是真实的P2P业务。

对于上线银行存管后的P2P业务,有的案件明显缺少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规定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在一些案件中,在总公司存在合法业务的情况下,将分公司的所有业务均认定非法性,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四、结语

我们常提醒自己,刑事律师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若当作一项工作,刑事案件也可能有大有小,但是既然走到了刑事程序了,不管大小,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情,案件走向及结果可能深刻地影响一个人以及其家庭、未来。

分公司业务经理非吸案件的特殊性还在于,因为距总部山高路远,这些业务人员对公司业务的合法性深信不疑。有些分公司的从业人员属于误入歧途,不慎涉入非法集资刑事犯罪,其天真地、“傻白甜”地认为总公司作的是合法的P2P业务,自身并无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

从这个角度说,在分公司非吸案件中,刑事律师分析总公司业务模式,以及合法业务、单位犯罪的可能性,显得更加重要。

以上是刑事律师团队在分公司业务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过程中的一些心得,欢迎方家批评、指正。(END

点击下方链接查看近期相关原创文章!

 

P2P非法集资案的合法业务及无罪辩护?谈“四性”(上)》

P2P非法集资案的合法业务及无罪辩护?谈“四性”(中)》

P2P非法集资案的合法业务及无罪辩护?谈“四性”(下)》

辩护律师:从“高管报案抓获负责人”谈非法集资案件如何立功?

律师如何作非法集资案“从犯”辩护?(上)

律师如何作非法集资案“从犯”辩护?(下)

非法集资案量刑过程及辩护律师对量刑的影响

非法集资案大区经理、分公司负责人、部门主管、团队经理的刑事责任分析(附案例)(上)

非法集资案大区经理、分公司负责人、部门主管、团队经理的刑事责任分析(附案例)(下)

非法集资案业务辅助人员(包括行政、技术、财务、HR、客服等)的刑事责任及律师辩护(上)

非法集资案业务辅助人员(包括行政、技术、财务、HR、客服等)的刑事责任及律师辩护(下)

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非法性”的辩护要点

辩护律师的视角:私募基金原理、“保本保收益”及非法集资“利诱性”辩护要点

“口口相传”如何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刑事辩护律师:谈如何争取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非法集资:律师如何为实际控制人辩护?

那位回国求医的黎女士,为何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一起股权转让引起的合同诈骗案,一审14年7个月,二审为何无罪?

民间借贷型“套路贷”涉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

善林金融宣判,为什么是集资诈骗罪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P2P网贷平台退出阶段的常见刑事犯罪行为

犯罪数额如何计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有不同!

未雨绸缪,民间借贷、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何防范诈骗犯罪?

私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性”的律师辩护要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律师作单位犯罪辩护的几个问题

三角诈骗类票据诈骗案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如何认定?

本微信公众号由盈科律师事务所张永华律师和彭坤律师团队运营。专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金融犯罪、诈骗、职务犯罪(含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渎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经验分享和研究。所有推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欢迎投稿! 联系邮箱:zhangyonghua@yingkelawyer.com。如果您认为平台推送文章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关于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国内现有执业律师总人数突破8500人,员工总人数已突破8000人。盈科已拥有73家分所,业务范围覆盖全国。2013年6月,盈科被英国《The Lawyer》杂志评选为亚太地区规模最大律师事务所,并在2014年、2015年、2016年蝉联该荣誉。2014年11月,《亚洲法律杂志》亚洲版(Asian Legal Business)公布了亚洲律所规模前50强排行榜,盈科律师事务所荣登榜首,为亚洲规模最大律所并保持至今。




关于本团队




本团队由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永华律师和彭坤律师团队负责,专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金融犯罪、诈骗、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法律帮助和辩护。在长期执业过程中,本法律服务团队以精湛的业务水准、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重要案件




1.       代理江西九江谈某某逃税案,无罪;

2.       代理“京东”颜某某职务侵占案,涉案金额1300万;

3.       代理合肥投宝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5.6亿元;

4.       代理河北“福元运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5.       代理北京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70000万;

6.       代理山东聊城张某某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2亿元;代理陕西李某某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330万,一审无罪;

7.       代理山西某市煤检站集体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重审减轻8年;

8.       代理某市司法局副局长、某区区长候某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数百万,一审判15年,二审改判为6年);

9.       代理北京华泰祥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1.2亿,被告十三人,其中九人由团队承办,一人免于公诉,四人缓刑);

10.   代理一元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缓刑;

11.   代理银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减轻处罚;

12.   代理杜某诈骗案;

13.   代理李某诈骗案(不予起诉)

14.   代理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取保候审);

15.   代理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取保候审);

16.   代理河北围场中藏嘉德商贸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河北经济频道报道);

17.   代理安徽彬丽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8.   代理陕西宝鸡市某集团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涉案额上亿元;

19.   代理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上千万公共存款案;

20.   代理北京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3.5亿公共存款案;

21.   代理周某贩卖毒品死刑案改判;

22.   代理闫某受贿案无罪处理成功;

23.   代理赵某某受贿案免于处罚;

24.   代理禾某某行贿案免于处罚;

25.   代理周某受贿案件判缓刑成功;

26.   代理陈某某贪污受贿案改判;

………




团队成员介绍




张永华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在金融犯罪和职务犯罪辩护领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彭坤律师

刑事法律事务一部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学士。办理过百余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王红志律师

合伙人,北京大学学士。从事法律事务近十年,主要承办刑事犯罪案件及金融、经济案件,众多案件引起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何慧贤律师

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八年),全国知名刑辩律师、法律硕士。何律师专业敬业、不畏强权的人格品质得到了委托人的一致认可。

徐稔璎律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硕士。办好每一个案件,忠人之事、不负所托,救无辜者于水火!

马锋律师

合伙人,法学硕士。持赤子之心,不断探索,不断调整自己的心理空间,为维护公平正义而战,让世界变得更美好。

王源律师

法学硕士,敢辩、能辩、善辩,作进取型辩护律师。致力于研究与业务同步精进,准确定位,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业务范围




  • 职务犯罪预防、高管执业刑事风险防控培训

  • 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 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 审判阶段为被告人辩护  

  • 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辩护

  • 代理申诉案件

  •  代理举报、指控犯罪,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分公司经理非吸犯罪律师辩护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