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的“合理避税”,10多年后仍然被抓(二)

10多年前的“合理避税”,10多年后仍然被抓(二),第1张

前面发了一篇文章《10多年前的“合理避税”,10多年后仍然被抓(一)》,文中列举了两种不合法的“合理避税”方法,这里再介绍另外一种,当年也是顺利实现了合理避税,但由于行为不合法,10多年后,同样被追查出来了。不仅需要补交曾经偷逃的税收,而且还处以0.6倍的罚款,再加收滞纳金
这种不合法的“合理避税”方法是:企业销售货物时,以个人的名义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给客户,取得的销售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纳税。
其一,是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税稽罚〔2021〕40号)公示的内容:
盐城市纳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销售医疗器械给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采取以个人名义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票的方式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加盖盐城市纳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章章给上述三个医院入账,用于对上述三个医院的货款结算,取得的收入未入账、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未缴纳应交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其中,2010年未入账销售收入397.53万元,2011年未入账销售收入361.95万元,2012年未入账销售收入287.26万元。合计未入账销售收入1,046.74万元。
以上,查补增值税54.16万元,其中:2011年增值税20.79万元,2012年增值税33.37万元。查补企业所得税9.62万元,其中2010年3.85万元、2011年3.31万元、2012年2.46万元。
最后税务局做出处罚决定:
1、限期补交上述税款63.78万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按偷税额63.78万元处以6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8.27万元。
简单测算,需要再缴纳补交税款的滞纳金为:110万元!罚款加滞纳金共148万元,是偷逃税款的2倍多!
其二,是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税稽罚〔2021〕41号)公示的内容:
盐城益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2年以公司名义销售医疗器械给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滨海县人民医院、大丰市人民医院、东台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无锡101医院、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却以个人名义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取得发票后加盖盐城益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用于对上述相关医院的货款结算,取得收入未入帐、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2010年度未入账不含税金额403.7万元,2011年度未入账不含税金额1931.44万元,2012年度未入账含税金额1412.06万元。合计未入账不含税金额3747.2万元。
以上,查补企业所得税37.47万元,其中2010年4.04万元、2011年19.31万元、2012年14.12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查补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最后税务局做出处罚决定:
1、限期补交上述税款37.47万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按偷税额37.47万元处以6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2.48万元。
同样,简单测算,需要再缴纳补交税款的滞纳金为:66万元!罚款加滞纳金共88万元,是偷逃税款的2倍多!
以上两个案例再次说明,只要企业采取了违法的“合理避税”行为,随时 “爆雷”的可能性就一直存在。无论是遇到哪种情况被税务局盯上了,只要税务局下决心查,不管是多高明的违法手段,就没有查不出来的,过去偷逃的税款一分也逃不了!罚款加滞纳金,付出的损失更大。而特别是存在滞纳金的这种惩罚措施,导致逃税的年份越长,不是越安全,而是风险越大!这里之所以单独测算滞纳金,就是为了说明,如果是逃税,时间越久远,风险越高!文章《税务局发现你逃税却不马上找你会是什么后果?》已经把这方面的道理说得很明白,所以,希望企业老板不要再盲目地采取所谓的合理避税措施,更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直接粗暴地用“收入不入账”、“购买假发票”的方式来逃税。
所以,想要降低税收,一定要首先考虑节税的措施是否合法,只有合法,才能确保永久的安全。也就是,一定要进行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而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的原理和方法并不复杂,只要愿意沉下心来学习,即使是没有财务基础知识的外行,也能快速掌握,学懂了,就不仅能够自行判断税收专家的方案是否可行,而且还可以自行设计出合法合理的节税方案。

10多年前的“合理避税”,10多年后仍然被抓(二),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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