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放生的悲剧不再重演

愿放生的悲剧不再重演,第1张

愿放生的悲剧不再重演

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常州女子徐某偷偷在长荡湖内放生2.5万斤鲇鱼,结果出现大量死亡,当地渔政部门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02万斤,支付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12月30日,现代快报记者从金坛区检察院获悉,目前,徐某等人已按要求交纳上述应激处置费,金坛区检察院已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放生2.5万斤鲇鱼,超2万斤死亡,这哪里是放生,分明是放死啊。当地渔政部门为了打捞死亡的鲇鱼,费时物力地打捞,花费9万余元。这笔费用,肯定是徐某来承担;同时,她还面临职能部门的民事涉事,或将被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放生,有“放回大自然,更好地生活”之意,于那些被放生的生物而言,肯定是利好消息。放生本应是善举,但一些人的盲目放生,却造成了环境被污染或生态被破坏的不良后果,好心办坏事,积德成积怨,适得其反。对此,我们不能不反思,不能不汲取教训。

正确的放生,应当考虑到季节、时段、天气、地点、天敌、适应性、环境容纳量等诸多因素,不客气地说,放生是一项技术活,它要求一定专业性,不能一厢情愿。不正确的方式,有可能“放生即放死”或“破坏生态”的悲剧。2022年8月,河南平顶山汝州有市民发现,云禅湖中有被人发生的“怪鱼”——鳄雀鳝。如果任其繁衍,它们将大肆吞食鱼类和其他生物,当地对水系的生态平衡就是威胁。无奈,当地只能抽干湖水,捕捉“怪鱼”。

放生真的不可随意而为:比如,有人放生长期圈养的生物,它们已经适应了圈养的环境,失去了生存能力,一旦放归“自然”,必定死路一条;比如有人放生毒蛇、食人鱼等危险生物,看似积德行善,其实是造孽,因为这样的放生,会对周边居民的生命造成威胁。

事实上,放生有法规可遵循。《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可以随意放生,放生的话,需要考虑是否会干扰居民的生活,还需要考虑是否会对生态产生影响。由此可见,不正确的放生,游走在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边缘,甚至属于违法。放生虽然有法规约束,但大多数人并不太了解此项法规,这需要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

在笔者看来,除了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引导、宣传之外,我们还需要有技巧的宣传,比如平顶山汝州直播“捉怪鱼”,给公众上一堂生态保护法治课;也需要多一些对严惩违规放生的案例,就像金坛区检察院,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徐某发起公益诉讼。总之,我们应积极地介入不当“放生”的预防、追查、惩戒中,不让放生悲剧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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