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供水公司存在垄断行为被罚31万余元

广西一供水公司存在垄断行为被罚31万余元,第1张

广西一供水公司存在垄断行为被罚31万余元,图片,第2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桂林市永福县供水公司送达了《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其2020年度销售额10400354.96元的3%予以罚款312010.65元。

来 源 | 中国市场监管报

12月28日,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获悉,经过近一年立案调查,该局近日对桂林市永福县供水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下达了《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定涉案公司存在长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用户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等垄断行为,责令涉案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1万余元。

2021年10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书面举报,称涉案公司利用其在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为个人及企业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时,限定用户购买其供水材料、使用其提供的施工服务,否则不予供水。该局立即对案件线索进行核实,并于同年11月18日对涉案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在反垄断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重要前提;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桂林市永福县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由涉案公司独家提供,当地无其他可替代的供水来源。在桂林市永福县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中,涉案公司市场份额为100%,独享供水服务垄断经营权。

经查明,2017年以来,涉案公司在提供供水服务时,通过设置报装流程、签订施工合同、设置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职业技能资格证、施工材料必须有检测机构证明等要求,限定用户只能选择由涉案公司负责供水施工、购买涉案公司供水材料,否则不予开通用水。在涉案公司提供的《企业用户用水报装办理一次性告知单》中,明确提到用户只能委托涉案公司供水施工,并购买涉案公司供水材料,具有一定强制性。同时,其提供的《居民用户用水报装办理一次性告知单》虽注明“用户报装水表可自行选择有安装资质的公司进行安装,也可选择由我公司安装”,但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部分选择自行安装的用户即使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但涉案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绝用户自行安装。此外,涉案公司还在与用户签订的《市政给水管网接入协议》中,变相设置通水障碍,迫使用户为能够实现顺利供水而不得不购买其供水材料,违反了《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公司作为承担供水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用企业,自2017年起,长期滥用其在供水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用户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排除、限制了供水施工服务、供水材料市场的公平竞争,限制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1月4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涉案公司送达了《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监反垄断告〔2022〕1号),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其2020年度销售额10400354.96元的3%予以罚款31201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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